一、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三、原告是自然人的,起诉时应递交起诉状正本、副本(副本按被告人数递交)及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原告是法人的,起诉时应递交起诉状正本、副本(副本按被告人数递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五、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的规定: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