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一)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书格式可参照民事诉讼书样式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