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办事流程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徐文捷  发布时间:2014-11-13 09:39:47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信访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完善我院信访工作管理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人、代理人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我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中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我院信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信访接待人员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耐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信访接待人员必须文明接待,耐心听诉,冷静分析,做到依法解答、准确无误。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院领导接待制度,对信访问题的落实解决应坚持首访负责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督查督办制度;对信访案件的排查预警实行信访评估制度;对信访责任的追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第五条  信访工作必须切实为反映人、来访人解决实际问题,对来信来访全部接待,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六条  全院推行大信访格局与机制,信访联席会议、立案二庭、各审判业务庭及各处、室、队密切协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访工作,按照我院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信访案件涉及的任何部门,其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责任做好信访化解工作。

第七条  信访工作坚持疏导、调解、协调等多种方法并用,依法解决问题与宣传法制相结合,防止矛盾激化,加强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信访接待工作规范

第一节  信访接待工作流程

第八条  实行信访登记备案制度,信访接待室对所有来信来访应认真记录,按月份进行登记造册。

第九条  信访接待员须着装整齐,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烦、推、拖等不良工作作风。

第十条  信访接待员对来访人咨询、反映的有关法律事项能够当场解答的,现场答复;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详细情况的,了解后再作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认真做好记录,了解相关情况后预约解答。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实行首访责任人负责制。根据信访反映案件、事项所涉及的不同部门、不同情况确定首访责任人。首访责任人负责该信访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工作直至信访结果落实。

首访责任人的确定:

正在审理或正在执行的案件,首访责任人为案件所在庭庭长或其指派的审判员,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为协助人。

本院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首访责任人为立案二庭庭长或其指派的审判员。虽已审结但未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的案件,首访责任人为原审判庭庭长或其指派的合议庭审判长及审判员。

涉及廉政纪律问题的案件,首访责任人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为协助人。

第十二条  根据来信、来函和来院来访情况,实行分流处理机制,分别由相关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办理。

(一)来访人就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提出质疑,依第十一条规定应由案件承办人接待的,案件所在庭应安排人员接待来访人,如当日不能接待的,向来访人说明原因、预约时间,并在三日内进行接待。

(二)来访人就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提出质疑,案件承办人或审判长予以接待后,来访人仍不满意的,由庭领导预约接待来访人,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来访人要求院领导接待的,接待员应记载来访人的具体请求,并向院领导汇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接待。

第十三条  对接访过程中发生的闹访、滞留、较大规模群体访或其他突发紧急事件的,接待人员应及时通知值班法警,并逐级请示庭、院领导;事态非常紧急来不及逐级报请时,可越级上报请示,但情况允许时须及时补报,具体处理措施和程序可参照我院《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群众来信要按规定分类、处理、答复,做到来信必回,来信必清。

(一)对应属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受理的信件,应当在三日内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属于信访室承办的信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来信人。

(三)对群众的批评建议信件,应当在两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信访人。

(四)对咨询法律、法规的信件,应当在两日内答复信访人。

(五)对检举揭发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和犯罪的信件,及时转给院纪检监察部门。

(六)对反映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信件,及时转给相关审判庭进行签收。

(七)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件要及时登记,呈报院领导阅批,转相关部门签收,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交办单位。

第二节  领导接待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设每周四为院长接待日,院领导根据排期按时到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

第十六条  信访接待室人员协助接待领导做好接待来访工作,做到接待热情,耐心细致,记录详细,表述清楚。

第十七条  实行首访负责制。由首次接待来访人的领导负责处理该信访案件直至信访结果落实。

第十八条  首访接待领导应告诉来访人处理的时限,以免来访人重复访。

第十九条  对来访人反映的事项,接待院领导应及时阅批,信访接待室人员将批示后的材料转交有关庭室或人员进行落实。

第二十条  对经院领导接待后仍来访的缠访人,信访接待室人员要向其他院领导介绍原有答复意见,统一答复口径。

第二十一条  对来访人反映的复杂疑难事项及接待院领导主管范围以外的事项,需要研究后答复、办理的,接待院领导须及时提交信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第二十二条  根据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情况和指示精神,信访部门负责每周出一期《领导接待信息》,报送院领导,并每周向信访联席会议汇报接待情况,对有不稳定因素的来访案件进行研究,拟定工作方向。

第三章  信访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市级及其他上级机关不同时期信访工作精神与各项专项活动;

(二)讨论研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涉诉上访案件;

(三)排查我院立案、审理、执行程序中存在重大不稳定隐患的案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四)围绕日常接待、院长接待中发现的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制定解决措施;

(五)研究制定本院信访工作制度、措施,完善本院信访工作机制,督查督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听取本院相关责任部门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和个案稳控意见的情况汇报;

(七)其他应由本会议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信访联席会议设主任,由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信访联席会议成员由民一庭、审监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庭长和诉讼服务中心、研究室、监察室主任组成。

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诉讼服务中心,为信访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第二十五条 信访联席会议实行每周四下午例会制度,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信访联席会议由主任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除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外,信访接待的院领导,案件和事项涉及的相关庭、室、队负责人,信访案件的承办人以及信访接待室人员均应参加。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须按时出席信访联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于会前向主任请假,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在联席会议召开前,信访接待室人员应将会议需要讨论研究的案件、事项的有关材料发送至与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或有关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且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少数成员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研究涉案问题的范围主要是相关案件的稳定工作,包括分析影响稳定问题的成因、消除不稳定因素、防止上访闹访的方法措施及具体落实人员、完成时限等。如涉及案件程序、实体处理的,会议可以提出方向性处理建议,供承办人、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领导在案件裁判时参考。

第三十一条 对在办的上访、集体访、非正常访案件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或发现已结案件判决确有不妥的,联席会议可建议研究室进行审查、评查,确有错误的,建议主管院领导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建立会议档案。信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制作会议纪要,经信访联席会议主任签发后,报送院领导,发送各业务庭及相关综合部门。

第三十三条 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记录、制作会议纪要,根据信访联席会议的授权,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导落实及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督查督办制度。

信访接待部门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信访案件的转办、交办和信访联席会议决议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信访接待部门对于上述案件、事项、决议的办理情况、进度、处理结果、效果等进行跟踪管理,并实行必要的督查督办。

第三十六条  负责接访的案件承办人和所在部门领导接到信访案件后,应及时认真办理。对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按照要求时限办结;时限要求不明确的,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接访人应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接待部门。

第三十七条  信访接待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结的信访案件进行点名提示,并对责任人下发督办单限期办结。

责任人、责任庭室在督办期限内仍未办结的,视情节通报批评直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信访评估

第三十八条  实行信访案件评估制度。

信访评估工作在院审判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由信访接待部门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信访评估实行合议制。合议庭负责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评查、评估过程中相关报告和文字材料的起草、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和评估程序终结后档案的整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下列涉诉信访案件应当进行评估:

(一)当事人来访达三次及以上仍未解决问题的;

(二)经院领导亲自接待并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当事人继续来信来访的;

(三)有矛盾激化苗头或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

(四)多次到法院门前、信访接待场所、诉讼服务大厅闹访、滋事、滞留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六)其他应当进行评估的信访案件。

    第四十条  下列涉诉信访案件不纳入评估程序:

(一)案件被指令再审或提审,程序尚未结束,当事人就原裁判进行信访的;

(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就执行问题进行信访案件;

(三)其他不应进行评估的信访案件。

对不纳入评估程序的信访案件,由信访接待部门与案件所涉及的业务庭共同做好来访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信访合议庭在对需要评估的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前,应首先向原承办案件的审判庭了解案件情况。

    原承办人应及时提供综合报告,报告包括上访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上访成因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信访合议庭对案件全面审查并研究讨论后,视情况作出评估结论:

(一)认为原裁判正确,信访人的要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建议进入信访终结程序,做好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二)认为原裁判正确,但信访人的要求确实有合理成分,或原裁判虽有瑕疵,但无法启动再审程序的,确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原审判庭沟通,并共同做好化解工作;

(三)认为原裁判错误,需要提起再审的,按层级审批程序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院审判委员会对信访案件研究讨论后,视情形作出相应评估结论:

(一)原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失误导致裁判错误的,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二)原裁判结果正确但确实存在瑕疵,视情决定是否调整。对调整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不宜提起再审的,作出终结信访程序的决定,但应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人的解释规劝工作;

(三)原裁判正确,但上访人确有证据证明因相关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与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中,可视情况组织由当地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访人所在社区代表参加的案情听证会,提高案件处理的公众参与程度,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第四十五条  信访接待部门应就评估过的案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一)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反映的问题或要求;

(二)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情、原裁判情况、历次复查结论及案号;

(三)上访情况及相关部门处理情况;

(四)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论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错责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在信访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办案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纪办案或应当作为而未作为,侵害信访人(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当事人激访、进京上访或在本市机关严重闹访的;

(二)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因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执行效率不高、拖延办案,导致处理结果明显失当,造成激访、超级访、群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的;

(三)在办理信访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方法简单,态度生硬,引发群体访、越级访的;办事推诿扯皮,能解决而不主动解决,将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一般上访户拖成进京非正常访户、长期缠访户的;连续发生信访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交办信访事项不落实、未在规定期限办结从而引发越级访、群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的;

(五)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非正常访的,隐瞒或迟报、漏报重大信访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全院通报批评;

(三)行政纪律处分;

(四)交由其他相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改与补充,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责任编辑:立案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