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制作与评查标准
  发布时间:2014-12-02 10:13:4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审判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标准(试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以及审判管理的需求,围绕裁判文书的制作、评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或程序问题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章  裁判文书制作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要求。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格式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项目齐全,无遗漏。

    第四条 裁判文书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理的整个过程,充分反映出“程序公正”。

    第五条 加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和说理性,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所反映出的争议焦点等核心问题,叙述事实,分析证据,展开说理,将各部分内容有机结合,前后呼应,充分体现“实体公正”。

               第六条 裁判文书内容应做到层次清晰,逻辑严谨,语句通顺、繁简得当。标点符号及数字的使用正确,无错别字、漏字,书面整洁,印刷规范,能够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节  具体要求

    第七条 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裁判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第八条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开庭审理情况。

    (一)文书名称应写在法院名称的下一行。

(二)文书编号(案号)的内容和顺序包括:年度、制作文书的人民法院的简称、案件性质的简称、审判程序的简称和本文书的序号。字体与正文字体相同,末端应与主文的末端对齐。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列项齐全,不能遗漏,基本情况准确并符合样式要求。

    (四)开庭审理情况。应注意以下方面: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诉讼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审理活动,如变更、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管辖异议的处理情况、中止审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情况应当写明;还应当写明立案、开庭的时间、审限延长情况;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应写明原审的审理情况。

    第九条 事实部分包括控辩双方的意见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的分析。

    第十条 归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各方意见依次分段写明。文字表达简练,争议焦点突出。语言表述完整,不能任意取舍。

    (二)在叙述控辩或当事人双方主张时,要客观完整的概括其基本主张,主要内容不能随意更改、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为以后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的阐述作好铺垫。

    (三)对诉辩双方主张的归纳,不能局限于起诉状(书)和答辩状中的请求和理由,应当将起诉状(书)和答辩状的内容、庭审中控辩双方的陈述、答辩、质证、辩论等内容综合起来叙述。

    (四)当事人如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也应一并写明。

    第十一条 认定的事实应紧扣与案件定性、处理有重要联系和影响的情节,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叙述,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可以采取以时间先后、性质轻重、先主后次等多种形式进行叙述。

    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称谓应统一,不能全称、简称混用。

    如果当事人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提及的全称后括注简称,以后只用简称。简称应规范,前后保持一致,能够准确反映当事人原有的名称和行业特点。但在判决主文中不得使用当事人简称。

    第十二条  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全面、详细地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写明证据的收集情况,不能拒收或遗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按照证据的主次、轻重或时间先后进行叙述和分析。尤其是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不能只写证据的名称,而要写明证据的形式、来源、具体内容和证据欲证明的事实。

    对无争议的证据可在专门的段落集中进行论述。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焦点和理由,不能故意回避有争议的证据及内容。同时,要从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论证,逐一明确是否采信,并详细说明理由。

    证据的分析在写作时应逻辑清晰,具有针对性。对事实复杂的案件,可采取与事实的叙述相结合,边叙述事实边列举、分析证据的方法。

    第十三条 理由部分包括裁判的理由和法律的适用。

    第十四条 裁判的理由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政策精神、部门规章及法学理论,对当事人行为、纠纷的性质及有关情节和责任加以认定,阐述完整的逻辑推理过程。此部分既是对事实部分从法律角度的概括总结,也是对适用法律的铺垫,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是整个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灵魂。对此部分进行论述时应具有论理性、针对性、逻辑性、严谨性。

    论理性是指说理要充分全面,重点要讲清法理,同时阐明事理、情理,努力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清晰。必要时应该运用科学原理、公序良俗进行论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针对性是指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事论理,逐步展开,层层推进。注意事实结论与事理、法理论证的对应,法理分析与法律适用的对应;

    逻辑性是指在论述时不能违反基本逻辑规律,注意说理的顺序及上下文的衔接;

    严谨性是指说理要规范,不能产生歧义。在表述方式上应从正面展开,层层推进。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部分,引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全面、具体。

    (一)程序法、实体法需同时引用的,先引实体法,后引程序法。

    (二)特别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只引特别法,无须引用普通法。

    (三)法律中有具体规定的,无须引用基本原则。

    (四)应依照先主后次、先重后轻的顺序依次引用。

    (五)不能引用没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内部规定。

    (六)援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

    第十六条 裁判结果部分是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如下:

    (一)语言必须准确、规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完整,没有歧义,能够执行。

    (二)不能漏判或超出诉讼请求。

    (三)不能漏写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 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的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的署名和裁判日期等内容。

    (一)依法应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应当写明诉讼费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因此不应列为裁判文书主文的一项,应在裁判文书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但在调解案件中依据当事人合议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诉讼费的承担情况可写入主文。

诉讼费用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担或连带承担的,应写明各方负担或连带承担的具体数额。杜绝“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二被告共同承担”等不规范写法。

    (二)合议庭有陪审员参加的,署“人民陪审员”,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代理审判员”。

(三)尾部日期中的年月日必须完整、统一、准确,不能遗漏。一审刑事案件及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刑事案件的日期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其它各类案件的日期为裁判文书的决定日期。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裁判文书的日期;民事案件为裁判文书的决定日期;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未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经院长或庭长签发的案件,应写院长或庭长签发的时间。)

    (四)院印应端端正正地盖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五)“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应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一份裁判文书因涂改而使用校对章不得超过三处,涉外文书不得涂改及使用校对章。

第十八条  案情清楚、简单,当事人对事实或证据没有争议的案件,裁判文书在制作时可在本规定要求的基础上适当简化,以避免篇幅过长或不必要的重复。

第三节 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文书字体及版面设置按照下列要求:

    (一)在WORD格式下,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字符间距为标准;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字符间距为加宽,磅值2.5磅,每字之间一个空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名称字多,文书名称每字之间不空格);法院名称与裁判文书名称的行间距为固定值40磅。案号和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案号和正文字符间距为标准。正文行距一般用固定值26磅。

    (二)版式设计页边距上3cm、下3cm、左3cm、右2.5cm,页眉0cm,页脚2.4cm。正文每行25至27个字,每页25至26行。页码为默认居中页码。

    (三)当裁判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全部落款位置时,可以在不影响裁判文书整体外观的前提下进行微调,但调整后的行间距应当在固定值24至33磅之间;如果微调的方式不能解决,可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将署名部分整体换页打印。

    第二十条 标点符号的适用按照下列要求:

    (一)裁判文书首部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与姓名(名称)之间不用标点符号,其它各项表述之间用逗号,末尾用句号。如“原告王 x x,男”

    (二)原告xxx诉称”、“被告xxx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控告”等描述起诉、控诉、答辩等情况的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各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三)“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之后用逗号。

    (四)“裁定如下”、“判决如下”之后用冒号。

    第二十一条 数字的使用按照下列要求:

    (一)用汉字表示的为:

    1.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裁判文书落款的日期,如“二○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语句,如“三角形”、“七上八下”、“一分为二”、“第一书记”、“某部二连三排四班”等;

    5.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 “三五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分、秒,如“2014年3月2日”、“下午3时15分”;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等);

    (1)案号,如“(2014)丽民初字第100号”;

    (2)裁判文书主文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表示金额等数字,用阿拉伯数字。5位和5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连续写,不加空格或者加分节号,如“58948”;

    (3)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元可改写为3.45亿元或34500万元;

    (4)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5)年份不能简写,如:“2014年”不得写作“14年”。

    第二十二条 计量单位的使用按照下列要求:

    (一)长度计量单位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千米(公里)”、“海里”;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及“(英寸)”。

(二)质量计量单位采用“克”、“千克”、“吨”不得使用“斤”、“两”。

    (三)时间计量单位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 不得使用“点”、“刻”。

(四)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升”;不得使用“公升”。

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用纸及印刷按照下列要求:

    裁判文书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mm X 210mm)或者A3对叠成A4纸型,用70克或80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第二十四条 加盖印章要符合下列要求:

    裁判文书落款时间右空2字。使用印章要做到印位端正、居中下压落款日期(国徽底端压时间顶端),印色均匀、适度,印文清晰,不错盖、不漏盖,不重复加盖,确保用印质量。“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加盖在日期与书记员署名中间并靠左侧,不得随意变换位置或者歪斜。

    第二十五条 文书的装订要符合下列要求:

    裁判文书印页在两页以上的须用一体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不用一体机装订的,一律采用粘贴方法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

  第三章  裁判文书评查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裁判文书的制作、校对质量,实行裁判文书评查制度和评查结果实名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业务庭的审判、执行法官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将当月所结案件的全部文书正本送本庭内勤,由内勤于每月21日前统一报文书评查机构接受评查。

业务庭庭长应加强对文书报送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文书全部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文书评查机构对文书的评查采用合议制。

评查合议庭对每月上报的全部文书评查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判委会员会审议通过后下发。

第二十九条 文书评查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诉讼文书样式、以及本标准的要求等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规范性进行评查,按月计算裁判文书的差错率,作为对各业务庭进行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按照出现问题的实际数量计算差错率:

(一)整体结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规定的制作格式的;

(二)遗漏控辩双方的请求、意见或对意见、请求表述不清的;

(三)遗漏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证据的;

(四)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案件,没有归纳争议焦点或焦点的归纳与诉辩双方的争议不对应的;

(五)对于当事人存有争议的证据,只是简单罗列证据名称,没有写明争议内容的;

(六)未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分析、认证的或证据分析逻辑性差、缺乏针对性的;

(七)对认定的事实叙述不清,层次混乱,重点不突出的;

(八)裁判文书不论理或裁判理由说理性差,法理和事理论证不充分的;

(九)论理与裁判结果缺乏必然逻辑关系的;

(十)对于当事人的主要诉辩意见没有进行必要回应的;

(十一)没有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的;

(十二)有重大错、漏、别字,文书格式严重不符合技术规范的;

    (十三)有其它原则性错误的。

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出现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三)项,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两处折合一处计算差错率。

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出现一般性错字、别字、漏字的情况,或者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技术要求规定的,按照三处折合一处计算差错率。

第三十三条 对于文书差错的核算采取计算封顶的原则,即1篇文书差错数合计后不足”1”的,按照实际差错数计算。等于或大于“1”的,按照“1”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裁判文书评查中发现前述规定之外的其他问题,评查机构根据问题的性质确定差错率的计算方式,并向被评查者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院领导对业务庭庭长、案件承办人共同或分别进行提示谈话:

(一)同一承办法官因同一类差错被三次通报的;

(二)一份文书中出现三处以上(含三处)差错的;

(三)业务庭单月文书中出现三份以上(含三处)一处折合一处差错文书的。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庭庭长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情况,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一)因前条所列原因被提示谈话后,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

(二)年度内部门文书月差错率三次没有达到年初下达差错率指标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承办人停职检查,承办人和所在庭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一)因文书差错率不达标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后,再次出现月文书差错率不达标的;

(二)因裁判文书瑕疵或差错,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下发之前我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21日起执行。

来源:东丽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