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现对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的具体审查内容规定如下:
一、关于案件的审查
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的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
(一)形式审查主要由研究室负责。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1.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审查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的案件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的范围。
2.审查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的案件,是否按照程序经庭长、主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并提交填写清楚、完整的案件呈批表以及符合要求数量的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
3、审查对于拟提起再审的案件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改判、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改判的案件是否征求原审承办人意见。
(二)实体审查由研究室、案件重点审查委员以及与会的其他委员共同负责。
对案件的实体审查首先要求审查人员对提交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进行提前审阅,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情况,必要时可提前查阅案卷或询问承办人。具体审查职责的履行按审议案件的性质分别概括如下:
1.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
(1)审查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特殊主体身份。
(2)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重点审查证据的采信是否符合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3)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等。
(4)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重点审查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
(5)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否符合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以及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及刑罚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综合审查各种意见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刑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
(6)审查案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对于宣告无罪的案件是否已做好相应的稳定工作。
(7)审查案件审理是否存在不规范之处,包括是否存在超审限、超期羁押、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工作不规范问题。
2.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审查
(1)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否符合地域、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
(2)审查案件的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法律关系是否已经理清、案件争议焦点是否明确清晰。
(3)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否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锁链,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要求,并能够据此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案件认定的事实与普通正常人在相同条件下所得出的合理认识是否吻合。
(4)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全面、具体,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是否有充足的依据或理由。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综合审查各种意见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
(5)审查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达到了化解矛盾和纠纷的司法目的,是否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审查案件裁判结果是否准确、规范,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完整,没有歧义,能够执行。
3.对于行政案件的审查
(1)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否符合地域、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
(2)审查案件所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经过复议及复议情况。
(3)审查案件所涉及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法定职权以及执法主体的执法过程。重点审查行政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显失公正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
(4)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全面、具体,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是否有充足的依据或理由。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综合审查各种意见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裁判结果是否体现了支持依法行政与规范行政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5)审查案件裁判中采用的方式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对于拟提起再审案件的审查
(1)审查申诉复查中是否对原审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原审的审判程序、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裁判文书论理、调解协议是否自愿合法等问题。
(2)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审查复查是否重点围绕申请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进行,是否有充分证据证实该申诉理由的成立。
(3)重点审查复查报告是否明确原审错误之处,以及认定原审存在错误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能否详细阐述,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再审的条件。
(4)审查复查报告是否具体合理地提出再审后的处理建议。
5.对于再审案件的审查
(1)重点审查再审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再审处理结果是否从事实和法律方面详细论述依据和理由。
(2)对于再审拟改判的案件,重点审查原审判决、裁定和调解错误所在以及认定原审存在错误的理由。
6.对于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
(1)审查案件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申请人的确认请求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审查案件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够证实申请人实际损失的存在。
(3)审查赔偿义务机关原作出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的理由及依据,以及原行使职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审查案件所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规定的赔偿范围。
7.对于执行案件的审查
(1)审查执行的生效文书是否具有合法性。
(2)审查执行过程是否存在违法、不当之处。包括: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兼顾申请人利益,追加被执行人是否正确,执行到期债权是否正确,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方式是否得当等。
(3)审查执行异议案件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
8.对于保全案件的审查
(1)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审查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不当之处。
(3)审查保全程序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否有完整的保全工作记录,对异议申请审查答复是否及时等。
9.对于其他提交审议案件的审查
对于其他案件,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二、关于形式审查后的处理
研究室会前对提交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退回合议庭或承办部门自行依工作职责决定;
(二)对事实和证据存在尚未解决问题的案件,退回合议庭进行全面解决后再提交;
(三)对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但审理报告或其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合议庭或承办部门补充修改;
(四)对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审理报告和其他材料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研究室对于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或庭长、主管副院长意见与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或审判监督庭拟决定再审或改判,而原承办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可先行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案件讨论。
三、关于案件重点审查委员的审查职责
案件重点审查委员应当提前对提交审查的案件进行审阅,并查阅相关材料,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在对案件程序、实体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必须明确表示对于合议庭处理意见是否同意,并说明根据和理由。案件重点审查委员在会中发表审查意见,可要求案件承办人回答与案件处理有关的问题,并参与案件的民主讨论。
四、关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审查职责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的审理报告和相关案件材料,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等方面的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发表审查意见必须明确,并说明根据和理由,对于复杂有争议的案件不能简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合议庭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及与会的列席人员可要求案件承办人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并参与案件的民主讨论。
五、附 则
本规定的解释、修改与补充,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