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审判委员会议题文件的撰写制作水平,保障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和事项的质量与效率,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对审判委员会议题文件报送工作,规定如下:
报送审判委员会的议题文件应当翔实完整、主题明确、论述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并附案件适用或文件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照的行政规章的具体条文。对各类文件的具体要求见本规定附件。
对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文件,可以只提交审判委员会要求补充说明的文件。
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非正常上访情形的案件,上级领导机关及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或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可以将有关批示、媒体报道,当事人上访材料以及案件背景材料、听证或专家论证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附文件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目的、调研论证过程、征求的意见和观点、主要条款的解释和依据、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一)议题文件及附件由承办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经审批决定提交审议的议题文件,承办部门应将审批表的复印件和议题文件的印刷件(一式十五份)及电子文档,于会议召开前一周周三中午前报送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报送的议题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格式要求的议题文件,应退回承办部门修改、完善。
四、文件印刷与装订
(一)案件审理议题文件采用A4规格纸印制,版式为“Word默认中文版式”,大标题用小二号黑体字,文号及正文用“三号仿宋——GB2312”字,左上角用“四号楷体——GB2312”字,注明“审判委员会议题文件”字样。
(二)各类议题文件(图片和必须复印的文件除外),应统一交由文印室双面印刷装订。
五、保密归档
各类议题文件应严格控制印数和使用范围。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协助院领导和各部门办理好议题文件报送工作,并按照有关制度负责管理议题文件的保密和归档或销毁工作。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