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干警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警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干警的司法能力和全院的工作水平为重点。
第三条 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确保教育培训在推动我院各项事业发展进步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 干警有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干警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在编干警。
第六条 干警应根据不同情况和岗位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政治理论教育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晋升法官等级的晋级培训;
(四)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五)拟任法官的预备法官培训
(六)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七条 领导干部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法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培训,其他干警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培训。
第八条 干警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九条 干警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 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干警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法院发展需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警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干警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一条 干警参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教育培训重点是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党性观念教育、价值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纪律作风教育以及专题思想教育。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晋升院级领导职务的参加区委和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晋升部门领导职务的由本院组织参加区委组织的培训或本院自行培训。
(三)晋升法官等级的晋级培训。按要求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四)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根据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需要,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院和上级法院的各类办案规范的培训。
(五)拟任法官的预备法官培训。按要求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以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六)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参加区人事组织部门和上级法院组织的,以及本院自行组织的以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廉政规范、保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的方式:
(一)市、区委以及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
(二)本院自行组织的培训;
(三)上级法院以及本院自行组织的知识讲座、课题研讨、庭审观摩;
(四)各部门组织学习;
(五)干警自学。
第四章 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由政治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二)组织实施各类岗位培训和政治理论培训;
(三)配合区委及上级法院进行各类岗位培训和政治理论培训;
(四)管理各类学历教育;
(五)配合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法院进行晋职、晋级、初任和新录用人员培训和考试;
(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进行教育培训考核。
第五章 师 资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聘请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有计划的从本院中层干部和资深法官中培养和聘任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
第六章 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鼓励干警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符合各类院校的招考条件和本院学习培训制度,并在报考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政治处。经院政治处审核,并报院党组批准后方可报考。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需要脱产学习,以及脱产到法官培训中心学习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政治处审核,并报院党组批准方可报考。
第十九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处理好工学矛盾,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干警参加教育培训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教育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学习考勤和学习鉴定是干警任职、评先、晋职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干警在教育培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参加教育培训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位、级别和任职,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凡参加上级法院统一考试不及格的,并经补考仍不及格的,按照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参加上级法院脱产培训中,未参加考试考核的、学习时间未达到规定的,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参加教育培训时间低于应培训学时三分之二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参加各类、各级组织的教育培训,必须严格遵守组织培训机构的各项纪律规定,违反规定并受到组织培训机构处理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书记员、速录员、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