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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02 10:47:5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加强对我院干警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干警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培养廉洁自律意识,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干警为全体在编人员。

第二条      干警及家庭成员如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担任律师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留学、工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分支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如本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突遇重大变故、个人受赠或继承重大财产等。

第三条 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遇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部门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或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

(二)部门所属人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事件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的。

第四条 在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发生后,本人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治处进行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应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30日内书面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部门应提交院党组集体研究,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院党组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受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院党组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当年没有个人重大事项发生的,报告人应在年终填写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上明示“无”并签名上报。

第八条 已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人应按程序将变化后的情况再作报告;报告后当年没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的,年底不需再作报告。

第九条 对报告不清楚、不完整的,应要求报告人作补充报告。

第十条 干警及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领导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治处负责日常管理,监察室履行监察检查职责。

第十一条 院政治处、监察室要进一步加强对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提醒、早解决,并把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年终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责任制专项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二条 干警及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领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重大事项或不按答复意见办理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7

 

 

来源:东丽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