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内容
一、审务督察对立案信访“窗口”工作的督察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审务督察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督察。
(一)对八大基本功能落实情况的督察
1.诉讼引导功能——由专人负责来访接待引导,根据来访群众的目的要求,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
2.立案审查功能——应当及时接收、审查案件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核算、收取诉讼费用。
3.立案调解功能——设立调解室,由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法官或专职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
4.救助服务功能——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涉及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拖欠工资的,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决定诉讼费的减、缓、免。
5.查询咨询功能——通过柜台窗口接待、登记本、触摸屏、电话、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承办法官及审判庭、开庭时间、案件流转、执行进展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材料收转功能——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并负责转交承办法官或合议庭。
7.判后答疑功能——针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疑问,通知原承办法官、相关审判庭进行答疑释惑,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8.信访接待功能——接待群众的初次来访、申诉、申请再审;分流引导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妥善处置集体访等重点信访,保持依法有序的信访秩序,保障机关安全和社会安定。
(二)对五大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察
1.首问负责制度——接待来访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
2.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承诺立案受理、信访受理、信息查询、案件咨询、材料转交等有关内容的办理时间、期限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办事公开制度——公开立案信访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投诉,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文明接待制度——工作人员应当着装上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高效及时、方法适当。
5.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定岗、定人、定则,做到职能明细、任务明确、权责结合、考核有据。
(三)对五大岗位要求落实情况的督察
1.导诉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询问来访人员的来访目的,按照不同要求介绍办事程序,指引办事地点,发放办事序号。
2.立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或上诉材料,征求其是否同意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对不宜调解的,告知诉讼风险,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准确计算诉讼费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对因故不能当即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约定立案时间。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进行法律释明,告知有权处理的单位和机关。
3.查询咨询和答疑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提问,耐心回答问题,详细解释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提供诉讼指引。
4.材料收转人员接收诉讼材料时应当认真核对,及时登记,接收材料后,通知相关审判庭领取,并做好移送交接工作。
5.接访人员应做到及时接待,耐心细致,初访必接,有诉必理。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听取意见,及时记录来访信息。对能够当场解答的问题,应即问即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告知按规定期限等待处理。对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的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四)对十大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的督察
1.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法院制服,按照规定佩戴法徽,挂牌上岗;不得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剃光头、纹身、蓄胡须。
2.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平和的心态,仪表端庄、自然,精力集中,举止文明,不带情绪上岗。
3.对待来访群众应态度诚恳、自然、亲切、语言规范、语气温和、语调平和,不得生硬傲慢、拿腔拿调。
4.平等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尊重年老、疾病或残疾当事人的人格,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当特别关照。
5.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不理不睬。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予以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6.对多人来访的,应努力照顾到在现场每一个人的情绪,防止引发秩序混乱。
7.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工作要细致认真、准确快速、优质高效,尽量减少来访群众的等候时间,避免因工作失误给来访群众造成负担。
8.对于需要递交给来访群众的材料应当双手交到其手中,并嘱咐收好,不得扔给或摔给来访群众。
9.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饮酒,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食,不得与他人有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10.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来访群众或推托、拒办相关事项,不得与来访群众争吵、打架。
(五)对三大接待用语落实情况的督查
1.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使用禁止性的语言,不得使用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不得大声斥责、教训来访群众。
2.对来访群众要称谓恰当、说话得体;要考虑到来访群众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尽量使用来访群众能够听得懂的语言与来访群众进行交流。
3.语言应简单明了、条理清楚、表达准确。
二、审务督察对庭审活动的督察内容
(一)在审判活动中对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
庭审程序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审判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审判权,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是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必然成为审务督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庭审活动的不同阶段,从审判人员在不同阶段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督察审判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审判权。
1.开庭阶段
在开庭阶段,审判长应当宣布开庭(这表明庭审活动的开始);核对各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这是开庭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顺序逐一核对出庭人员;告知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应依次组织当事人陈述各自的意见;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对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应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征询意见后再最终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应当进行法庭质证等。
3.法庭辩论阶段
应当公平分配各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时间;不允许无端打断和制止当事人发表意见;不允许诱导当事人发表有利于一方的意见。
4.最后陈述阶段
因为这个阶段比较短,但不能因为时间短而省略了这个程序。
最后宣布休庭,这意味着庭审的结束。
5.调解和当庭宣判
调解: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审判人员可以做进一步的说服工作,但不得强行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情愿进行调解的,不能一味强行调解,而应当依法判决。
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先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然后再进行宣判。独任审判的也可以先休庭,让审判员和当事人休息一下,再进行宣判。
(二)在审判活动中对审判人员的着装、言行举止情况的督察
审判人员的着装和言行举止,属于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调整的范畴。在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的着装、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审判人员的着装、言行举止应当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督察。
1.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着装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前应当更换好法袍或法官服,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着装应当保持一致。出庭时,审判人员的着装要整洁,不得敞怀、不得穿着不整、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饰物,要做到衣着得体庄重。
2.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用语
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做到称谓恰当、语言得体、语气平和、态度公允、避免盛气凌人、言语生硬、态度粗暴。严禁使用伤害人民群众感情、可能激化矛盾的语言,防止因语言不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在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要善听慎言,使用法言法语,用语要规范、语气要庄重、语速要适当,中立、公正、平等地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不得使用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争吵,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重复发表的意见或者发表与案件无关的意见时,可以适当提醒其停止,但语词要委婉,禁止使用生硬的语言进行指责。
3.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举止
在出庭阶段:审判人员应当准时开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缺席,确实需要推迟开庭的,应当向当事人及时说明情况。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走法官通道。法官应当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进入法庭后再进入法庭。法官进入法庭后不得与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打招呼,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特别亲密的言行,严禁酒后出庭。
在庭审阶段: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要坐姿端正,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打瞌睡、接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不得做出各种不雅的动作;庭审中审判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能做出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情;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或人身攻击时,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语言的文明,对于劝阻无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理。
在宣判阶段:审判人员在宣判时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不能坐着宣读,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宣判后当事人对结果不满的、指责的,审判人员应当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劝说他们离开法庭。
(三)在审判活动中对审判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的督察
在庭审活动中审判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根据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庭审活动中审判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纪违法行为:
1.酒后开庭审理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当事人当庭提出的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不予理睬,并继续审理案件的,或者在作出被申请回避人员回避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然参加案件审理工作,且不符合法律规定除外条件的。
3.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的。
4.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
5.一方当事人当庭以审判人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或者以对方当事人的出庭律师是审判人员推荐介绍的,或者以审判人员接收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娱乐、财物等事由申请回避经查属实的。
6.开庭审理案件时,已经超过审理期限,属于审判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7.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忘记,或者故意不组织当事人质证的,或者偷换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的。
8.对当事人当庭提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请求,审判人员置之不理,庭后又不予收集,或者收集的证据不予质证的。
9.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直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故意不收集的。
10.庭审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鉴定、勘验、诉讼保全等措施不予理睬的,庭后又不采取措施的。
11.庭审中审判人员为徇私情或谋私利,强迫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撤诉、调解,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在审务督察中如果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汇报。监察部门经核查属实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