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制度执行机制,促进我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审务督察是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
第二条 审务督察的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院在监察室设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第四条 审务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审务督察制度、计划、方案,组织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二)组织开展审务督察员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审务督察调研、综合、协调等工作;
(四)完成院长、主管院领导和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审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六条 开展审务督查工作,可根据需要从本院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如本院廉政监察员)组成若干督查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由三人以上组成,组长应当由专职审务督察员担任。审务督查小组负责履行规定的审务督察职责。
第七条 审务督察小组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督察小组在本院监察部门领导下开展日常督查工作。督查小组开展专项督查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督查小组在督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办公、审判及其他办案场所监督检查;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督查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查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四)要求被督查对象就督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五)向相关人员了解督查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督察小组在督查中应当及时填写《审务督查记录单》,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对象存在需要查纠的行为时,应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二条 督查小组在督查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向相关部门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查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在督查中发现督查对象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查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督查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监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派员到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督察小组在督查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督察小组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九条 被督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查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查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查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查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查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督查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部门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查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审务督查工作的文书格式《审务督察记录单》、《审务督察告知书》和《审务督查建议书》,由本院监察部门印制并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结果应当作为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职级晋升、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本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