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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07 12:18:05 打印 字号: | |
  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纠正审判、执行的工作作风,确保廉洁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案,我院在天津市东丽区任届人民代表聘请9名人大代表为我院执法监督员,在天津市东丽区任届政协委员聘请9名政协委员为我院特邀监督员。

二、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受本法院聘请,本法院负责颁发聘书,聘期与任届相同。执法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可以对本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可以反映和揭露本法院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出现的司法不公、不文明的现象;可以对本法院干警反映腐败和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监督本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监督本院干警严肃执法,清廉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文明办案的情况;监督对区人大代表的议案批评和意见、建议和区政协委员的提案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反映人民群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看法、期望的情况。

四、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监督法院工作的主要形式

1、可以旁听本院公开审理的各种案件,对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2、可以个人、部分、集体参与监督本院对一些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审判,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以向本院有关部门了解办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可以针对本院审判、执行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视察。

5、本院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监督员工作的座谈会,向各位监督员介绍本院各项工作情况、廉政建设及执法执纪等情况,听取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建议。

6、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在执行职责时,本院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执法监督员在执法监督中,应保守审判秘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五、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办公室设在本院的监察室。监察室负责与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联系、沟通和办理监督工作事宜。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需要旁听审理案件的开庭、执行案件的工作活动、走访法院部门了解某项工作情况等事宜,应告知监察室,由监察室负责联系安排。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如有对本院各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由监察室进行分类汇总,报送院领导,并递交有关部门解答处置。事由处理后,要及时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监督人员进行反馈。执法监督员可以直接向本法院各级领导送文、批评或建议等材料。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