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 开庭前,在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均在场的情况下,原告代理律师董存山肆意评价已生效案件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发表不满情绪并出言不逊、侮辱法官。经我院政治处约谈后, 律师董成山表示愿意在发表上述言行同样场合和人员范围内赔礼道歉。然而,在8月26日第二次开庭前,其在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院领导在场的情况下,仍坚称其言行并无不当,拒绝道歉。故我院向天津市司法局及河东区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对律师董成山出言不逊、侮辱法官的行为予以处理。河东区司法局收悉核查后,对律师董存山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转交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法处理。
庭审工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审判权的重要法律行为,也是诉讼的重要环节。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侮辱法官,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