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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丽法院近三年民事速裁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马学露  发布时间:2016-11-21 16:00:26 打印 字号: | |
  在纠纷数量与日俱增的背景下,社会对法治需求的增加与现代体制中司法资源的匮乏成为现实中的突出问题。面对迅速膨胀的诉讼案件,法院要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下做到既便捷又高效公正,以更简化的程序解决和化解民事纠纷,提高工作效率,成为当下的必然选择。笔者总结东丽法院2013年至2015年近三年的民事速裁案件的审判实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完善民事速裁案件的审判机制,探讨基层司法应如何构建和完善速裁模式才能更加快速有效的解决纠纷。

一、2013年至2015年东丽法院民事速裁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5年,东丽法院共受理、审结民事速裁案件2984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73天,上诉率为0.07%。审结的案件中,判决210件,约占总额的7.03%;调解1447件,约占总额的48.49%;撤诉1317件,约占总额的44.14%;以驳回起诉、终结等其他方式结案10件,约占总额的0.34%。由此可见,调解和撤诉是东丽法院民事速裁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相对于判决结案来言,这更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案结事了,且大大降低了各方的诉讼成本。

(一)2013年至2015年民事速裁案件收、结案情况

 根据图表一和图表二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东丽法院民事速裁案件收、结案数量较为稳定。2013年东丽法院全年受理、审结民事速裁案件968件,平均审理天数为0.38天,其中以判决形式结案55件,约占全年受理、审结案件的5.68%,以调解形式结案516件,约占全年受理、审结案件的53.30%,以撤诉形式结案396件,约占全年受理、审结案件的40.91%;2014年全年受理、审结924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73天,其中以判决形式结案45件,约占全年受理、审结案件的4.87%,以调解形式结案410件,约占全年受理、审结案件的44.37%,以撤诉形式结案466件,约占全年受理、审结案件的50.43%;2015年全年受理、审结1092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11天,其中以判决形式结案110件,约占全年受理、审结案件的10.07%,以调解形式结案521件,约占全年受理、审结案件的47.71%,以撤诉形式结案455件,约占全年受理、审结案件的41.67%。

(二)2013年至2015年民事速裁案件类型情况

 2013年至2015年,在东丽法院受理、审结的2984件民事速裁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808件,约占总额的27.08%;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94件,约占总额的13.2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61件,约占总额的12.10%;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90,约占总额的9.72%;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43件,约占总额的8.14%。  

 根据图中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三年间,东丽法院民事速裁案件的主要类型是离婚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一方面是和速裁法官本身所擅长的专业领域有关;另一方面是由于这三类案件本身较适合适用速裁程序: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部分当事人往往带着情绪来院解决婚姻存续问题,这类案件经过速裁法官和联合调解员的劝解和释明法律规定后,双方当事人往往都能冷静下来理性地协商解决婚姻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案标的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较为明确,这两类案件经过速裁法官和联合调解员释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往往也能达成调解意见,迅速解决纠纷。

(三)2013年至2015年离婚纠纷案件结案情况

 2013年至2015年,东丽法院受理、审结的808件离婚纠纷案件中:2013年受理、审结185件,2014年受理、审结289件,2015年受理、审结334件。

 离婚纠纷速裁案件是民事速裁案件中的典型案件,所以有必要拿出来进行重点分析。根据图中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离婚纠纷速裁案件一直都是平稳增长,这与东丽法院近年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相符。在受理、审结的808件离婚纠纷案件中,撤诉结案413件,约占总额的51.11%;调解离婚结案293件,约占总额的36.26%;判决不离婚结案98件,约占总额的12.13%;其他形式结案4件,约占总额的0.50%。从结案方式上看,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出于冲动盲目选择以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婚姻中出现的矛盾,经办案法官和联合调解员的劝解能做出理性选择,申请撤诉结案,以理性方式和对方进行沟通,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此外,从年龄上看,离婚纠纷案件呈低龄化趋势,其中“80后”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主角,“90后”也进入了离婚案件的行列。

二、民事速裁案件审判实践中显现的典型问题

(一)“调审合一”的模式,易造成“未审先判”假象

 由于速裁法官的稀缺,东丽法院立案二庭速裁庭实行“调审合一”的审理模式,进入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案件,由速裁法官先行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该速裁法官开庭审理,即调解该案件的法官或者调解人员就是审理该案件的速裁法官。可见,这种“调审合一”的审理模式,使法官集调解员和审判员于一身,这种身份的融合意味着角色的冲突,法官的身份常常成为一种潜在的压力,使当事人在调解中不得不有所顾忌,因而可能使调解呈现出一种压服性的非自愿行为。这会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抵抗情绪,不利于调解效果的实现。同时,由于先期调解的过程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速裁法官的情绪,主持调解的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可能会对一方甚至双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潜在的漠视或损害,从而使审判程序偏离公正审判的轨道。最后,在这种“调审合一”的模式下,速裁法官考虑的可能不是如何根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去判断事实,应用法律,而是更多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案进行调解,这不仅与当事人调解自愿原则相违背,很容易造成案件的久调不决。

(二)民事速裁程序弱化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实践中,民事速裁程序客观上扩大了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这极易导致强制性速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这首先表现在民事速裁程序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主要是由速裁法官依据审判经验去挑选案件,这对速裁法官的个人经验,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等形成了很强的依赖,因而客观上存在随意性的弊端,导致案件的强制性速裁。民事速裁机制的核心应该是当事人的合意,需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放弃或者缩短法律规定的相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其次,由于民事速裁程序过于简化、随意,加之速裁法官受快速结案情绪的影响,很容易对当事人尊重不够,一定程度上漠视其通过权威途径“讨个说法”的情感需求,造成当事人质疑诉讼过程甚至审判结果的公正。

(三)送达瓶颈制约速裁效率

 相关法律文书的及时高效送达,是民事速裁程序良性运行的关键。案件送达的效果,直接影响着案件是否能适用民事速裁程序及能否快结快审。在民事速裁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虽然采用了简便的送达方式,如可采用电话、传真、短信等,但是文书送达上“高效率、低效力”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例如,部分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逃避义务,不接听法官电话,有的甚至在接到电话后矢口否认,说法官没有通知,这给速裁工作的开展制造了很大的障碍。由此,许多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往往由于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被迫公告送达,这就需要将案件转到业务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如此无疑会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法院的诉讼资源,延迟了诉讼进程。送达延迟、送达难制约了民事速裁的效率,阻碍了民事速裁的适用。

(四)案件受理费的收取缺乏灵活性

 “不论审判能够如何完美地实现正义,倘若付出过大的代价,则人们通常会选择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页。]可见诉讼成本是当事人追求公正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对当事人来说,在其付出的诉讼成本中,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多少占有很大的比重。而现行的民事速裁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普通程序是一样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事人选择民事速裁程序的积极性。加之,民事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应该和法院付出的司法资源的多少成正比,可见,现行的民事速裁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民事速裁案件审判实践的对策与建议

(一)采纳“调审分离”模式,保障当事人权利

 为化解“调审合一”模式中当事人对法院存在“未审先判”的抵抗情绪,关注纠纷化解的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速裁庭实行“调审分离”的审理模式。即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实行该案的调解法官及其调解人员不再参与该案的审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该案的调解员和审判人员,“纯”调解之后跟着“纯”审判。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合意的形成,保证调解和审判的公正性,还可以提高调解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度。

(二)建立以法院为主导,当事人为辅的速裁程序准入机制

 作为理性的社会人,案件当事人应当有权利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模式。因此,可以在立法统一民事速裁程序准入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以法院主导为主,当事人为辅的速裁程序准入制度,以协调速裁程序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法院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判断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民事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需要及时通知当事人,送达民事速裁程序告知书。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适用民事速裁程序,法院应当先行审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送达民事速裁程序确认书;确定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理由,以防当事人误解。这种民事速裁准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保障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

(三)减免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费用问题

 当下民事速裁程序收费的模糊性可能削弱案件当事人选择速裁程序的积极性。对此,本文建议可以试行多样化的案件收费标准,对适用民事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幅度的减收。这将有利于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积极配合法院快速、高效的解决纠纷,实现速裁机制应有的高效与正义。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