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自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1份;
3、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资料、居住证登记资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址证明等;
4、证明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5、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自诉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1、经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自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1份;
3、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资料、居住证登记资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址证明等;
4、证明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5、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自诉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