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自然人应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工商核准登记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账号等)。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答辩人为自然人的不写此项。)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和所在单位或律师事务所,非律师的委托代理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等。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写此项)。
答辩人因 (写明原告的姓名、名称及诉请事项)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起诉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详细论述己方对起诉书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的异议,揭示事实真相,提出证据,阐明本方观点和答辩请求。有证据的,应具体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此致
东丽区人民法院
附: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用蓝黑或碳素),一式两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