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特邀请东丽区部分人大代表担任本院执法监督员、部分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为切实保障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本院和本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及遵守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条 对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实施监督:
(一)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刁难等工作态度;
(二)接待或诉讼中语言不规范、不文明,仪表仪容不整洁;
(三)办案粗心大意,法律文书有重大差错;
(四)其他影响审判作风的现象。
第四条 对审判人员审判纪律实施监督: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宴请、送礼,接受上列人员邀请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或外出旅游等;
(二)办案中私自接受当事人送的钱、物;
(三)委托案件当事人办私事或代购物品;
(四)利用关系、人情违法办案;
(五)违反规定乱收诉讼费用;
(六)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由法院支付或由审判人员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下列审判质量问题实施监督:
(一)案件审理程序不公正,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案件裁判不公正,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
(三)案件执行不公正,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实体处理社会效果不好;
(五)审理或执行案件超审限。
第六条 对审判人员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实施监督: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
(三)利用审判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七条 监督员对本院审判人员的上述监督事项,同时适用于本院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八条 监督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监督:
(一)参加法院召开的监督员会议,听取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二)旁听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三)在法院或其他场所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投诉;
(四)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明察暗访;
(五)参加法院组织的审判监督专项检查等活动;
(六)通过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向有关部门了解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
(七)监督员通过参与法院信访接访工作,实行对法院工作的全面监督。
第九条 监督员实施监督活动可由本院统一组织,也可单独进行。
第十条 监督员发现本院审判人员有第三、四、五、六条所列事项之一的,随时可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反映,也可直接向院长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后,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反馈。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本院经常与监督员保持联系,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 通报本院审判工作及其它各项工作情况,听取监督员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本院尊重监督员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为监督员实施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本院负责向受聘监督员颁发聘书,聘任期限原则上与区人大、区政协届期一致,聘任期满后,自行解聘。代表、委员在届中调整的,其所任监督员也将随之调整。
第十五条 监督员对涉及审判工作和干警队伍中的机密事项应予严格保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向社会透露;对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