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我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我院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积极营造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务督察是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工作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三条 审务督察应当贯彻“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坚持司法为民、从严治院的方针,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四条 审务督察工作在本院党组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必要时, 得经纪检组长批准,可以从本院其他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审务督察工作。
第六条 审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熟悉审务督察业务。
第七条 审务督察人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现场查纠,切实加强监督指导;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
(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管理松驰、作风涣散等突出问题和各种不规范司法行为;
(四)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审务督察的范围:
(一)对上级法院及本院决策部署、决议命令和重点工作、交办事项的执行、落实、完成情况;
(二)对廉政制度和廉政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对审判管理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对文明接待、规范庭审、严格执法的规定、要求和便民利民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对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对司法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对警用车辆和警用装备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对诉讼收费和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社会公德的遵守情况;
(十)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要求督察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审务督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审务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审务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督察对象就审务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审务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务督察的工作方式:
(一)日常审务督察
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院各部门开展日常审务督察,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全院。
(二)专项审务督察
根据上级机关、本院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审务督察组,针对具体事项,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审务督察中发现工作人员正在实施违规违纪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审务督察中发现有部门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应当在报纪检组长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向相关部门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务督察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应当在报纪检组长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发出《审务督察告知书》,提出限期整改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审务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交院党组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审务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层报纪检组长和本院院长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法院审务督察告知书》、《法院审务督察建议书》由院纪检组长签发,并及时送达被督察对象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纠正、整改、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向审务督察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审务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务督察建议或审务督察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务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其他妨碍审务督察工作正常开展情形的。
第十八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在审务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务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
(三)泄露审务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法院工作人员是本院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