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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丽法院近两年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齐越  发布时间:2017-11-17 13:47:56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开的需求越来越大。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中重要一环,是信息化时代的大势所趋,是建设“阳光法院”的必然要求。自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启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平台以来,天津各级法院共上传文书230430份(截至2016年3月3日),其中基层法院上传文书180682份,占比约为78.4%。基层法院仍是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主力军,对基层法院文书公开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调研对整个文书上网工作都有着重要意义。笔者对近两年来东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细化分析和再审视,以期为全市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提供业务参考。

一、东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现状

(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类型分布

裁判文书上网全面实施以来,东丽法院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1万余份,2014年至2015年,东丽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各类文书9586份。从案件类型上看,民商事案件文书占全部文书的65%(见图表一),与我院2015年民商事案件结案比例相当(63.3%)。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增幅最大,达到292%。行政文书上网数迅猛增长的一个原因就是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立案登记方便了行政诉讼,立案时采取形式审查,导致2015年全年行政案件审结数较2014年增长了312%,与行政文书上网数增幅大致相当。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时间分布

2014年东丽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各类文书3188份,2015年公布各类裁判文书6398份,较上一年增长了100.6%。各月上传情况见图表二。从图表二中可以看出东丽法院在贯彻落实文书上网工作中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第一年中每个月上传文书不平均,波动较大,在年末有突击上传的情况出现,而在第二年中,以司法公开实施标准化为契机,东丽法院建章立制,明确职责,真正将文书上网工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月上网数较平均,变化斜率较低,波动趋于平稳。除8月出现一次波峰外,并没有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书上网的及时性问题

2015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928万余件,结案1657万余件,而2015年全国法院上传各类裁判文书880万余份,上传文书占结案案件的53.1%。有学者、律师仍认为目前只有一半的文书实现了上网,是因为很多法院、很多法官对自己的文书不够自信,怕社会公众挑毛病,进行了选择性公开 。司法数据看上去好像没有达到法律人的心理预期,于是,笔者以东丽法院为样本,调研分析了相关数据。以东丽法院为例,2015年全院共结案13248件,上传文书6398份,占比为48.2%,这个数据的确在1/2左右,与全国水平相当。

经统计分析,这个1/2的比例有三个比较大的影响因素。一是基层法院调解率高。2015年全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2810件,因为调解案件涉及公民私权的处分,根据相关规定,这些调解书是不能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二是没有文书的执行案件多。全院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结案和执行完毕结案一共2546件,这些案件并没有出具裁判文书;三是简易民事案件口头裁定多。全年口头裁定数为867份,这些口头裁定全部为准予撤诉的裁定。这三类案件数占到总结案数的46.9%,这些没有文书的案件数与文书上网比例基本持平。上网文书与有文书案件的比例达到0.91:1。2015年全院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奸案件、二审发回改判案件一共不到160件,第四季度因公告送达而未生效的案件有大约300件,这些文书占有文书案件比例在6%左右,由此可见,东丽法院基本做到了符合上网条件的裁判文书应上尽上,选择性公开和滞后公开的文书不足2%。

(二)网上公开的私权保护问题

文书上传互联网就会涉及舆论公开与私权保护的问题,笔者在网上公布的文书中发现在这方面有三个带有普遍性的细节问题。

第一类是诉争标的即为机动车或者不动产的裁判文书。相关规定当中对该类型案件没有涉及,但机动车和不动产往往涉及个人信息,具有个人属性,而具体车牌和门牌号是否公开或者做删除处理,相关文件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具体门牌号出现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中为大众所知悉,的确会对当事人的生活以及不动产的下一步处理有影响。

第二类是涉及商业秘密的裁判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属于公众可以查阅的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与《天津高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均未将商业秘密纳入不予公开的范围,而是将其列入裁判文书应删除的信息中,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导致操作上有的是直接不公开,有的是进行了部分删除的处理才公开,但这样会影响整个文书的完整性。

第三类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有涉及第三者的裁判文书。现行规定只要求隐去离婚纠纷当事人和孩子的个人信息和姓名,对于离婚纠纷中第三者的信息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第三者的个人信息为社会大众所知悉也会给其个人造成非常不利的舆论影响。

(三)网上公开的效果问题

1.网络舆情反映公布文书说理性不足

在互联网上公开法院的裁判文书是为了提高审判的透明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裁判文书作为整个审判工作最重要的文字载体,其制作水平尤其是论理水平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笔者为了便于调查研究,从东丽法院已上网的判决书中选取民商事判决书样本30份(见图表四),进行最直观的字数统计,将其按全文部分、经审理查明部分、本院认为部分分别统计篇幅字数,选取样本时为了提高抽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抽取2014年判决书15份、2015年判决书15份,并在选取时人为剔除了串案、集体诉讼等相关文书。在30份样本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平均占总篇幅的17.67%,“本院认为”部分平均字数为473个字,平均篇幅比为14.57%,最少的17号样本“本院认为”部分只有短短81个字。

图表四:东丽法院网上公布民商事判决书样本30份

样本 全文字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样本 全文字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1 5797 1474 827 16 1292 88 141

2 3776 1206 318 17 1114 134 81

3 2296 527 157 18 5288 555 1441

4 4181 686 597 19 2000 382 325

5 4394 756 667 20 7266 2079 960

6 1886 240 271 21 4033 570 726

7 5268 440 1593 22 1977 261 169

8 8101 2263 1456 23 1327 97 134

9 3827 490 467 24 1806 0 350

10 3658 505 459 25 3461 626 328

11 2603 223 209 26 2424 584 309

12 3252 464 605 27 1930 113 177

13 1528 172 221 28 3061 476 286

14 2015 303 330 29 1560 213 166

15 5476 1252 357 30 961 63 90

说理篇幅少的问题在基层法院表现尤为明显,虽然这和基层法院案件基数大而且收案数持续上升有关,而且大部分案件事实相对清晰、法律关系相对明确,疑难复杂案件偏少,但是正因为大部分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息息相关的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水平是老百姓最直观感受司法公正的渠道。根据东丽法院之前的一项调研统计 ,一般群众认为裁判文书说理充分的不足13%,认为裁判文书非常信服和比较信服的不足50%。虽然这个说理信服度在律师、公司法务等特定职业群体中可能还会更高点,他们更能理解法官的裁判思路,但是,裁判文书公开是面向普通群众的,而且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学过法律,也没打过官司,他们会带着朴素的正义观去认知、评判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从而得出信任或不信任的司法评价。说理篇幅少、论理不充分的文书晒在互联网上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信任度。

2.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法官队伍中使用率较低

随着各级法院积极落实文书上网工作,截止2016年3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各类裁判文书超过1590万份,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访问总量达到4.9亿次,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紧跟大数据时代的步伐,建成了一个巨大的法学数据库。哈佛、耶鲁、斯坦福等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都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列为研究对象。2015年12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完成全面改造升级,升级后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进一步完善了搜索功能,从法院名称到关键词、案由真正实现了大数据的分析搜索功能,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许多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和疑难复杂的案件都具有参照学习的意义,这个大数据库对法律人的意义不言自明。但是从

基层法院来看,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认知度、普及率还

是不够。笔者在东丽法院全体一线法官中做了一份问卷调查,统计如下图(图表五)。

通过调研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基层法官队伍中普及率不够,数据如此发达的资料库在法官中使用率偏低,经常使用的法官占比不足20%。法官对信息化的法律检索手段不是很敏感,对大数据只停留在概念上,没有真正使用大数据为审判执行工作以及法律研究服务。在调查中,经常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法官也多为35岁以下的青年法官,他们对信息化和互联网较为敏感,对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法律检索和法律研究比较娴熟,但部分青年法官也因为改版前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引擎实用性差等原因而放弃使用该网搜索文书。相比青年法官,尽管中年法官会把法律检索等工作交给他们的书记员完成,但是他们在信息化手段使用方面确实表现稍差,亟待补强。相比法官队伍的低使用率,笔者对律师队伍进行了同样的问卷调查,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律师中普及率极高,经常使用比例达到94.9%,认为对工作非常有帮助的达到96.6%。

三、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若干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把握价值平衡,细化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范围

目前来看,公开的范围在细节处理上还不是非常统一,各级法院也在谋求裁判公开与信息保护之间的价值平衡,理清不予公开和技术处理的界限。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以来,各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形式多样,内容繁杂,各种新情形已经出现。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与《天津高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对某些实践中的新问题始料未及,有些文书处在不予公开和删除处理的模糊地带。因此,我们应细化公开范围,对一些具体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裁判文书统一认识,规范操作,比如文书内容中涉及的不动产门牌号为天津市东丽区雅致新苑小区5号楼2门301室,可以作隐藏的技术处理,表述为天津市东丽区雅致新苑小区X号楼X门XXX室,目前的技术处理软件只能解决文书首部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的住址问题,在正文中出现住宅地址的,如果要删除只能依靠人工操作进行手动处理,而对于这方面具体操作,是保留还是隐藏一部分,现行规定都没有进行统一的操作规范。为明确私权保护界限,我们可以将主文中的个人信息予以分类,按住址、车牌号、门牌号、未成年子女信息等要素分成若干类,这几类是目前文书上网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列举的形式统一技术操作规范。对于这几类技术处理软件遗漏的问题,法院应派专人进行手动处理。我们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同时妥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公开司法产品的同时保障当事人享有独处之安宁而不被打扰的权利。

(二)利用技术手段,探索一审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机制

根据裁判文书公开要求,应当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但由于再审案件有可能对生效已公开文书的判决结果予以改变,因该文书已经公布一段时间,为公众所知悉,非常有可能造成了负面舆论影响,一审裁判文书公开机制仍有探索的空间。在阳光司法中,将一审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倒逼”一审法官对文书内容、格式等方面予以规范,强化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水平 ,有利于监督二审法官肆意改判,限制其自由裁量,防止司法的随意性。目前二审维持或者撤回上诉的一审文书在上网文书范围之列,改版后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设计出关联案件以及标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将其区分的功能,这为全部一审文书上网提供了相应的技术上的可能性,可以进一步探索一审裁判文书公开机制,消除人民群众的疑惑和误解,实现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

(三)加强文书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司法信服度

长期以来,法院的裁判文书似乎形成一种固定格式,法官都是依托某个模板来撰写裁判文书,将事实、证据、法条简单堆积,以致造成说理欠缺这个结果。当判决书仅仅对当事人或本地受众之际,判决书不必展示太多细节,当事人的经历和当地受众的感闻已经构成了理解这份判决书的语境了 ,可是现在的形势是我们的裁判文书不仅要给当事人看,而且要放在互联网上公布,一般老百姓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查得到,如今提高文书的说理性,可以说迫在眉睫。文书公布不仅要为人民群众普法,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份文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提高裁判文书的信服度,裁判者必须提高主体责任意识。首先,裁判文书要结构完整,反映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貌,让一般人民群众了解、接受整个案情,对文书有一个司法认同感。其次,法言法语使用得当,言辞表意准确,加强文书的说理性,逻辑缜密,简繁得当。在文书撰写中,可以向更高级别法院的文书学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件,因其具有指导性意义,其制作的判决书中逻辑缜密、推理清晰,不急于得出结论,而着眼得出结论的过程,其说理部分可以作为学习的模板。当然,由于个案的差异性,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繁琐的分析,而是应该简繁得当,不能矫枉过正,简单案情如果一味追求事实赘述、法律发现和结果论证,反而降低了工作效率,违背了文书公开的初衷。最后,也是尤其注意的一点,就是对自由裁量部分的论证说理。自由裁量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人民群众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评判比较朴素,而这部分直接影响其对正义的感知度和可接受程度,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服度。所以,承办法官必须谨慎适用自由裁量,如果适用自由裁量,就必须对自由裁量部分进行充分解释和论证,裁量标准应与法官的一般知识水平及经验判断相适应,让人民群众真正心悦诚服。

(四)加强信息技术培训,推广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使用

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方便法律检索、案例查询是其另一方面的效果。根据笔者之前的调查,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个巨大的数据库在基层法官队伍中使用率较低,而在律师中使用率极高。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实现了案由、关键词、全文内容、关联案件、法院等相关信息的大数据检索,一些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均能实现相似案件的检索。人民法院应该提高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法官队伍中、书记员队伍中的普及率,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功能和下载功能,积极发挥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指导审判实践、培养专家型法官方面的作用。
责任编辑:王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