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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
调解质量配合解决执行难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08 11:40:50 打印 字号: | |
  为了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调解质量,解决目前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不高、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过多、调解内容难以执行等突出问题,有效配合执行工作,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质量,制定本意见。

一、民商事审判部门要牢固树立审判执行兼顾理念,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注重增强调解的实际效果,努力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二、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力争调解结案。但也应避免久调不决、久拖不决。

三、对适用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充分运用调解担保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促使被告自觉履行义务,提高民事调解书的可执行性和自动履行率。

四、民事调解书的主文表述应当明确、具体,不应使用有歧义的表述。对于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履行期限要予以明确,增加可执行性。

五、对在审判阶段自动履行的调解案件,调解1件,视为结案4件。年底设立调解自动履行率单项奖,对实现案结事了的调解能手予以通报表彰。

六、自动履行的调解案件,审判人员于当月30日之前将案款履行完毕材料的复印件以及民事调解书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