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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法院开庭审理涉外电信诈骗案件
  发布时间:2019-01-24 17:06: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依法受理了黎某等10人、陈某某等16人、代某某等12人三起涉外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上述38名被告人为13 女  25男,年龄最小者 21 岁,年龄最大者58 岁,其中台湾省被告人有5名。

在向各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并依法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后,我院于2019年1月9日、11日、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三起系列电信诈骗案件,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100余名社会各界群众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巴厘岛市建立犯罪窝点,由台湾省“金主”通过违法渠道获取中国居民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利用网络传输至窝点,由电脑手接收信息后,将上述信息打印后交给该集团内诈骗人员,供其拨打诈骗电话使用。诈骗集团成员事先经过培训,按照固定的剧本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活动。

诈骗集团实施诈骗犯罪的组织架构及犯罪手段为“一线”、“二线”、“三线”诈骗人员。“一线”诈骗人员通过事先设定的电信网络电话,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拨打诈骗电话,虚构被害人名下银行卡在异地透支未还,逾期不还将受到法律处罚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再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报警”后将通话转至“二线”。“二线”诈骗人员冒充公安民警的虚假身份,了解被害人的家庭信息、存款信息等情况后,继续以被害人涉嫌刑事犯罪等理由对其恐吓,并适时诱骗被害人登录木马网站观看事先伪造的带有被害人头像的“通缉令”,强化被害人对“二线”诈骗人员的信任后,再以“资金核查”名义要求被害人以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现金汇款等方式,将资金转入该集团提供的指定的所谓“安全账户”内。并根据被害人信任程度或钱款多少将通话转接至“三线”。“三线”诈骗人员冒充检察官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提出需将被害人的银行卡或现金通过ATM机、网银等方式进行“资产核查”,从被害人诱骗获取银行密码或网银动态密码后进行远端操控,致被骗钱款转入被告人提供的“安全账户”内。诈骗成功后,被骗钱款通过专业洗钱机构“水房”迅速层层转移,按相应比例发放工资和提成。

按照上述组织架构和犯罪手段,被告人代某某、黎某等合计22人组成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97起,合计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等16人,实施诈骗犯罪13起,涉案金额合计111万余元。

我院在受理上述案件后,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严密组织,及时查阅案卷材料,召开庭前会议及分别提讯被告人,就本案管辖、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调取新的证据、通知证人到庭、非法证据排除、庭审中讯问被告人及举证、质证规则等程序性问题与控辩双方进行沟通,合议庭根据各被告人庭前会议均表示认罪、悔罪及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庭审预案,庭审过程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及其他各项诉讼权利,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均表示认罪悔罪。由于庭前做了充分准备,通常需要两三天的庭审活动,均在一天内顺利完成。整个庭审活动既体现了司法程序的高效运转,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也达到了向旁听群众普法的社会效果。。

目前,针对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基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的上下游关联犯罪,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出售、提供、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不断蔓延。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我院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的特点,安排专人专班攻坚克难,在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同时,通过庭审直播、社区宣讲等方式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使人民群众应当增强防诈骗的意识,了解诈骗犯罪的特点和方法,避免公民合法财产受到损失,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