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1月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批准逮捕。2018年4月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提起公诉。
【调查与处理】
2013年4月2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2013)丽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对陈某某诉被告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春红欠款本金42378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陈春红自2012年8月3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判决书已经生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向蒋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蒋某某提供财产予以执行。后被告人蒋某某将其妻子王某某名下的津DRF855雷诺科雷傲牌小型越野客车抵押他人,致使法院不能执行生效的判决。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家属与陈某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部分履行,陈某某对被告人蒋某某表示了谅解。
【法律分析】
被告人蒋某某隐匿财产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与对方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且取得谅解,被告人蒋某某庭审中亦表示愿意按照协议履行,可见其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目前,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执行难”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不仅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所以法律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力度,增强刑法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