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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危害大
作者:刘书岳  发布时间:2019-03-08 14:20: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12月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提起公诉。

【调查与处理】

2017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BV020X的蓝色马自达小型轿车,由本市东丽区万新街天山南路一品家乡饭店门前出发,途经天山南路行驶至雪莲路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2mg/100m1,属醉酒。

【法律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为切实有效遏制和减少酒后驾车交通违法现象,应该发动全社会自觉抵制、谴责这一不文明陋习,积极倡导营造“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交通文明风尚,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明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应在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严禁酒后驾车,共创交通文明”宣传教育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严格管理整治措施,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带头倡导交通文明新风,共创城市交通文明,提出如下意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深厚氛围。加强社会面宣传,倡导文明新风。
责任编辑:刘书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