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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害人害己应当予以严惩
作者:刘书岳  发布时间:2019-03-08 14:20:5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0月1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调查与处理】

2013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南京参加“1040自愿连锁经营业”项目投资。该项目以国家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

该经营业规定,一次性投资6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次月返还19000元。按规定一层人必须发展三人为第二层下线,第二条三人三条线,再各自发展三人九条线,下线再每人发展三人为二十七条线,为二十八条线时,第一层人升为高级经理,即“家长”,国家每月返还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收益。实际运作时,第一层先发展一人为第二层下线得返6001元,此线再发展下线时,第一层得返456元,第三层再发展一人,第一层得返304元,此后再发展,第一线不再得钱。此后第一层再发展第二层余下两条线时各得返6001元,发展第三层时各得返13000元,第四层时各得返7394元,第五层时各得返1596元,此后每发展一人,“家长”应得10500元,扣除税、公积金后得返9650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南京发展李某某等数十人为下线。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率下线人员来津,后在津又发展下线。至此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下线三层以上,总计64人。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对在津发展的下线人员韩某某等14人,收取每人一次性投资69800元,直接返还投资人19000元;收取李一某等三人定位费3800元,合计收取人民币7226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部分钱款按规定返还发展下线的各层上线人员人民币357012元外,其余365588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亲属退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

2016年11月2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等刑罚。

【法律分析】

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加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骗取财物,该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归案后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前,以“拉人头”、收取“人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

传销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一,传销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发展速度快。

第二,传销破坏了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了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组织利用亲情、友情,以“善良的谎言”将传销参与者的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一旦骗局暴露,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常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极难校正。同时还导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下降,许多家庭被传销拆散。

第三,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严密的精神控制,具有理念的邪教性,甚至被人称之为“经济邪教”。第四,传销还引发了大量的暴力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凡是传销集中的地区,社会治安都严重混乱。第五,由于参加传销人员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择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贫困,一旦传销组织者卷款潜逃,很容易诱发不稳定因素、引起群体性事件。

法治意识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老百姓要正确认识传销的危险性,不仅自己不加入传销,也要对身边的亲戚、朋友加强宣传,对传销活动形成严厉打击的氛围。
责任编辑:刘书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