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6-03 13:50:53 打印 字号: | |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情况:


2017年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30日,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3份,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各种型号的模具。在合同中约定了各种型号模具的规格、数量及价款,并约定“如有质量异议于收货日起七天内提出书面报告,逾期及热处理后不予受理。如需方不能按照约定付清货款,需方向供方支付自送货之日起每日加收的所有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依照约定向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陆续交付了各种型号的模具。截至2018年1月8日,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8821.86元,至今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8223.5元未给付,且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收到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后七日内,未提出质量问题。

庭审中,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对拖欠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8223.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即合同约定提供CR12模具,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交付的系CR8模具,给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放弃要求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的请求,要求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将货款给付给天津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


执行情况

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本案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在本案判决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依照调解书内容向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按期如额支付款项。


案例点评:

本案立案后,承办人第一时间对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进行了初步审查,与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就案件案情问题、主体问题、证据问题、保全问题进行了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对给付款项的态度,并根据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依照保全相关规定,冻结了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0000元。

后承办人及时与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应诉及保全事宜,并在电话中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及其对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诉请的态度,以确定案件是否能够第一时间调解。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虽认可欠付钱款,但拒绝进行调解,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将案件移送长春市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承办人就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后,出具民事裁定书,确定案件继续由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长春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承办人第一时间将反诉状送达被反诉人,并就反诉状内容进行沟通了解。

开庭审理前及审理过程中,承办人耐心地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当事人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风险,以便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虽然案件一审仍以判决结案,但整个诉讼过程中,从保全、管辖,到审理、判决,承办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不断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并反复强调买卖合同中的诚信问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及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对案件的二审结果也有了正确的预期。因此,在二审阶段,双方当事人迅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承诺如未按调解内容执行,则继续履行本院的一审判决。

审判的正义不仅体现为实体的正义,也体现为程序的正义。承办人在接手案件后的每一个步骤,都是一次普法教育。只有承办人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当事人才能从中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而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在刚性的程序背后,承办人也进行了柔性的说理和教育,使得当事人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法和理相互结合,才能更好的维护司法的正义,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环境。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