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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10-23 17:12:07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内容提要:22日下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河东区人民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对9起涉黑涉恶案件、110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的有关情况及全市法院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

  天津北方网讯:22日下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河东区人民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对9起涉黑涉恶案件、110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的有关情况及全市法院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

  此次集中宣判的涉黑涉恶案件,罪名涉及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期从八年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109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形成了对犯罪的强大震慑,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今年以来,天津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53件497人,同时加强“打财断血”,全市法院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依法处置涉黑涉恶财产,坚决追缴、没收违法犯罪所得。

  王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

  201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未经相关部门登记、审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先后网罗多名人员,采用“套路贷”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穆某、梁某某作为催收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套路贷”手段,实施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追缴贷款本金予以没收。

  王某1等九人敲诈勒索

  被告人王某1与被告人马某、周某某系朋友关系,马某与周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3月至4月间,三人预谋来津通过“仙人跳”形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月至5月间,王某1、马某、周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颜某某、王某2、王某3、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连续作案。其间,周某某等人带领杨某某、王某2、王某某、刘某某进入被害人所在房间,以报警、通知家属相威胁,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后强制被害人缴纳高额服务费、保护费和房间费。王某1等九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犯罪18起,涉案金额共计78100元。

  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九名被告人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同时,退赔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攻坚阶段。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对黑恶势力犯罪中的主犯、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法从重打击。同时,进一步深入排查线索,推进破网打伞。(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来源:北方网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