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传真】网恋一年,“男友”竟是女人?
谁知女人心
抠脚大汉在网上伪装成美少女
欺骗老实男人的新闻屡见不鲜
但你听说过反过来的版本吗?
我知男人心!
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是一名二十几岁的妙龄女子,却在微信上伪装成男人与他人“网恋”,绞尽脑汁编造理由骗取对方钱财。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使用昵称为“听闻”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李某为好友后,谎称是天津市大港区男子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进行网恋。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以住院、修车、跟别人打架等需要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微信转来钱款共计人民币50660元并全部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赃款,可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随案移送VIVO牌手机1台予以没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