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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90岁老人为赡养费将6个儿子告上法庭,法官这样判
作者:王立鑫  发布时间:2019-12-25 17:24:27 打印 字号: | |

【案件传真】90岁老人为赡养费将6个儿子告上法庭,法官这样判


2018年4月27日,91岁的L某某以年事已高、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体弱多病而其六子拒绝支付赡养费为由,诉至东丽法院,要求其六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包括保姆费1000元、生活费500元。





对于L某某的诉讼请求,六个儿子反应各异。

C某一不同意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表示自己每月没有固定收入,全靠吃劳保,L某某可以随其生活,且每月可以给付L某某生活费300元。如不随其生活,六兄弟每人可以为卢某某送饭5天。

C某二同意每月给付L某某生活费500元,如产生医疗费,六被告平摊。同意每月轮流照顾L某某5天。


C某三称因为自己患尿毒症需肾透析,每月只能给付L某某生活费100元,过年过节另给钱。可以照顾原告生活,无需雇佣保姆。如产生医药费,同意六兄弟平摊。


C某四、C某五、C某六均同意L某某的请求。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但本案中子女确有难处

该怎么判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原告诉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含保姆费)1500元并未提供证据,但是其年事已高、患有疾病、生活上需要照料是客观事实,原告自己每月收入2400元已经不足以支付其生活需要,被告C某一、C某二、C某三称可以照料原告的生活,原告L某某不同意,三被告应当尊重原告的意愿,原告L某某与其三人已经发生矛盾,原告卢C某某与被告C某二、C某三有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考虑母子关系现状不宜由该三被告直接照料原告的生活。六被告均具有供养原告生活的条件。

结合原告目前的生活自理状况、日常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居民服务业标准以及诸被告的给付能力确定赡养费的标准(包含照料原告生活的费用),在确定的赡养费数额内,结合诸被告对原告卢某某诉请的意见和目前的给付能力,相应调整,酌情确定诸被告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

被告C某四、C某五、C某六同意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每月给付原告卢某某赡养费1500元,法院照准;被告C某一、C某二、C某三三人均有供养原告的经济条件,其中被告C某一本人亦是老年人、被告C某三身患疾病,可适当降低其二人给付数额。原告超出本院确定的赡养费数额的部分,并无依据。判决被告C某一、C某二、C某三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1000元、300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 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 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