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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坐等警察”算自首吗?
作者:王立鑫  发布时间:2020-01-08 16:42:19 打印 字号: | |

案件传真|“坐等警察”算自首吗?


影视剧里常有这样的情节:

某人犯罪后自己来到警察局

让警察给自己戴上手铐

对,就是我们熟知的“自首”


那么问题来了

是不是

自首=自己去警察局投案?

答案是:不一定!



东丽法院曾审理过一件“出人意料”的盗窃案。倒不是说盗窃手段多么高大上,而是小偷的自首行为与大多数人印象中的“自首”不太一样。

2018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趁邻居唐某家中无人,从自家阁楼窗户爬上屋顶后用瓦片将被害人唐某家阁楼窗户玻璃砸碎,钻窗入室盗窃人民币10000元。2018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唐某交代自己盗窃其人民币10000元的违法事实。


砸你窗户盗你财

回头还敢来坦白?

估计唐某当时也吓了一跳

不过来都来了

怎能不报警以示友爱呢?



唐某果断报警,而李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李某“坐等警察”的行为,算不算自首?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东丽法院温馨提醒

投案自首,坦白从宽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