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案例传真/“酒过三巡放把火”,等待传唤大罪过!
作者:王立鑫  发布时间:2020-01-15 18:35:11 打印 字号: | |

案例传真/“酒过三巡放把火”,等待传唤大罪过!


俗话说

“酒是粮食精,越喝越年轻”

可还有一句话叫

“酒是害人精,喝了就不行”



2018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携带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打火机,来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杨北建材城东侧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木材厂,将汽油泼洒在集装箱附近的木材上,用打火机将木材点燃。火苗及时被在场的工作人员扑灭,并未造成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按照放火罪定罪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被害人当庭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告人刘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随案移送打火机一个、矿泉水瓶一个,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