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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不满物业服务质量所以拒交物业费?这事儿干不得
作者:王立鑫  发布时间:2020-01-17 19:56:26 打印 字号: | |

【案件传真】不满物业服务质量所以拒交物业费?这事儿干不得


只要住在小区里

免不了跟物业打交道

觉得物业不靠谱怎么办?

可能有人会说:

“不交物业费不就行了?”

那“不交物业费”以示不满

到底行不行?





案情简介



日前,某物业一纸诉状将业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而被告业主刘某也不甘示弱,在法庭上列举物业数条“罪状”,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原来,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系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刘某系业主。被告刘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累计欠缴物业费16830.2元,产生违约金5300元。原告多次电话、书面告知被告刘某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但被告刘某一直拖欠,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则表示,他拒交物业费是有理由的:

1、原告物业不满足生活条件无法居住且造成精神损害;

2、原告不履行责任对被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3、原告收费合法性存疑;

4、原告所称的物业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安防设施被破坏达一年之久得不到维修;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小区楼道内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栓损坏,长期未得到维修。

5、原告所称的物业管理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私自圈占;改变住房性质用于经营;维护修缮不及时,小区路面破损、门禁设施维修不及时;楼内乱贴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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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这样的物业是挺让人闹心的

但业主就能因此拒交物业费吗?


法院审理

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确认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对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刘某作为业主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鉴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着履行瑕疵,本院酌情减免被告刘某5%物业费,即被告应交纳2010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的95%,即15985.42元。关于原告诉请违约金的问题,因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对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东丽法院提醒您

对物业服务不满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

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促使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