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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马某有、马某静等十四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作者:李欣舒  发布时间:2020-09-30 09:12:59 打印 字号: | |

东丽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马某有、马某静等十四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9月29日,东丽区法院依法对马某有、马某静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有、马某静系父子关系。马某有、马某静以公司化形式为依托,形成了马某有领导指挥、马某静接受马某有领导并组织领导多人,其他被告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及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手段,依托较强的经济实力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五人轻伤及造成财物损失,在本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军粮城街道、东丽湖街道等地区造成重大影响,并在上述地区土方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东丽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有领导人数较多、积极参加人员基本稳定的犯罪组织,马某静组织、领导人数较多、积极参加人员基本稳定的犯罪组织并接受马某有的领导,并有组织地通过犯罪、违法、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在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友、马某静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该组织财产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