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弘扬优秀民营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1.深刻认识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积极打造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全力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努力构建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机制,不断增强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2.积极回应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维护企业创业发展的格局中,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找准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积极探索适应发展理念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
3.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使用强制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4.依法惩处涉营商环境刑事犯罪。着力打击黑恶势力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及“软暴力”等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损害企业商业信誉或者产品声誉等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依法惩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净化经济生态。
5.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妥善解决刑民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准确把握裁判标准和尺度。
6.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济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尊重意思自治,维护契约自由,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企业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民事权利,明确判定民事义务,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全面保护各类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具有财产内容的各种经济财产权。
7.依法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准确把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坚持司法有限介入、适度介入原则,实现保护股东权利和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的合理平衡。
8.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处侵害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大对发明、专利等创新程度高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9.加强执行工作,充分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强化执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实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股权、理财产品等更广范围财产信息的查控。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惩戒措施,对已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恢复企业家信用。对合法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列入失信名单的,一律不得列入。
10.建立涉企案件快立、快诉、快审、快结、快执机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合同纠纷、投融资纠纷等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审执效率。建立优先送达机制,对于与民营企业或企业家财产权有关的案件,安排专人优先送达。
11.实行与企业或企业家有关的重大案件判前平衡机制,对于本辖区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要根据情况提交庭内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12.强化诉调对接机制,不断推进与区委、区政府,以及财税、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积极依靠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提升涉企案件调解实效。
13.建立重点涉企案件指导机制。已审执结的涉企业重点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定期安排法官进行回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虚心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查找工作不足,不断积累涉企案件审判经验。
14.对资金短缺、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慎重采用查封设备、冻结账号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采用活查封、活扣押等形式,维持其基本生产经营。
15.定期开展法治宣传,通过专题授课、解答法律问题、邀请企业家代表旁听庭审、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等方式强化法治宣传。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手段,发送司法建议书、发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帮助企业家规范内部治理,预防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