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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配偶不忠莫隐忍,积极举证可获赔
  发布时间:2021-06-24 09:40: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丽法院华明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张先生起诉被告朱女士离婚,朱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同时主张张先生赔偿其损害赔偿金10万元。被告主张原告赔偿,背后有什么隐情,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经过庭审调查,婚姻双方张先生与朱女士都是“60后”,两人系离异后再婚。2014年两人登记结婚,然而这段夕阳恋时间短暂,2019年6月、2020年4月,张先生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此次诉讼中,朱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她提出原告张先生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给付损害赔偿金。

举证过程中,朱女士提交了视频资料、报警记录及之前诉讼的开庭笔录等证据。经审核,能够证明张先生与一女子言语动作亲密,且在2019年5月至10月一段期间内常共同进出该住所并过夜。

   法官 你们是什么关系?

张先生  我们是同事关系,她是我公司的会计。

法官 为何该女子叫你老公?

张先生   年轻人嘛,就是爱开玩笑,她那么叫,我也没办法。

法官 你为何应和?

张先生 我纠正过她,她还是那么喊,我没办法就随口答应了。

法官 你们为什么住在一个房屋中?

张先生   我们就是合租。

法官她给你租金吗?

张先生   :不给……

另外,查阅之前的离婚诉讼庭审笔录以及出警过程记录时发现,原告在笔录中自称与女朋友在一起生活,同期间公安部门接报警来原告处查看,屋内有大量女性的衣物和生活用品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原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现亦同意离婚,以上情形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姻无维系的必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就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几份证据相互印证,结合证据形成时间,根据生活和人情常理,可以证明原告张先生存在婚外情,对婚姻存在过错。因原告确有过错,被告主张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结合原告过错程度及经济情况,本院酌定损害赔偿金金额为20000元。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先生与朱女士离婚,张先生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女士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今年1月1日被废止的《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今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前文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本案中,张先生婚内出轨,且情形较为严重,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关系,符合该法条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故朱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予赔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


该案是东丽法院自《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所判决的第一例支持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案件。当今社会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出轨的情况时有发生,适用《民法典》规定,可以对过错方进行有效制裁,对受害方给予更多的照顾与保护,对稳定夫妻关系、塑造优良家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来源:华明法庭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