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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深入社区解民忧,情法结合暖民心
作者:李婉璐  发布时间:2021-05-18 10:12:56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第十二党支部书记刘贵全和刘媛法官于近日深入无瑕街春霞里社区,解答社区居民“急难愁盼”的法律疑惑。

寡居卧床大姐谁来照顾?

丧偶大姐今年51岁,因身患疾病失去自理能力,无子女照顾,又不满足入住社区养老机构的条件,平日里只能依靠网格员不时送去一些饭菜接济。法官们了解到大姐父母均已去世,兄弟姐妹对照顾大姐百般推脱,大姐现在领取低保作为生活来源。社区网格员希望亲属能配合社区共同照料大姐,遂向法官们询问该由谁来履行照顾义务。刘媛法官为网格员详细分析,大姐目前仅丧失行动能力,尚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也与年龄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无需为其设定监护人。又因她的父母、配偶已去世,无子女,所以同胞兄弟姐妹负有法定的扶助义务。大姐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大姐生养死葬的义务。网格员表示,法官的讲解真是“及时雨”, 契合了社会治理需求和群众司法需求,真正靠近基层,贴近群众,也为社区网格员下一步更好地开展工作明晰了思路。

买卖还迁房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春霞里社区多为还迁房,基于各街道还迁政策不同,房屋权属凭证办理在时间、条件上各有不同。即使如此,还迁房买卖供需两旺,大量居民通过自行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实际入住形式买卖房屋,但不动产权属变动手续未相应完成。刘贵全法官向居民们普及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的法律概念,说明房屋买卖过程中必须在行政部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才能完成物权变动。并以我院审理的一房二卖、案外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具体案件为切口,向居民们说明买卖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可能产生的隐患及法律风险。

刘媛法官根据办案经验,为居民们详细介绍还迁房买卖政策的变迁过程,提示居民们在买卖此类房屋时必须提前向街道了解当地政策,尤其是办理房屋过户和产权证的相关政策,因为宅基地地上物与商品房不同,政策的差异和变化会影响产权的取得,也会影响法院对于房屋产权的认定。同时,建议对于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应当做到明确具体,包括房屋价款、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及产权证等事项,也可以通过约定违约责任来保障自己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纠纷就可能会减少,法官的这种工作帮助居民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充分体现出了人民法官的责任与担当。

社区许主任表示,此次活动充分体现了司法的触角向社会治理的最基层延伸,法官的工作从“事后怎么判”向“事前怎么办”进行深入,希望以后能形成常态化的法官下社区工作机制。法官们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不只需要法律工作者为之奋斗,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但是司法程序是最后一道防线,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社区工作与家庭、邻里关系息息相关,呼唤道德比法律约束更值得提倡。第十二党支部还会继续关注春霞里社区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将“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持续性地开展下去。


 
来源:新立法院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