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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法院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1-09-27 15:29:19 打印 字号: | |

东丽法院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弥补法律概括性规定的漏洞,使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加公正合理。采取有效措施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对实现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现将近年来东丽法院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举措

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度,确保司法公正,我院出台一系列规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

(一)制定类案检索规范性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关于开展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工作要求,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类案检索机制,统一法律适用。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所有在办案件应当进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审理的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新类型案件、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因适用法律错误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应当结合基本案情、实施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进行类案检索,从检索到的类案中梳理提炼裁判要点。该实施意见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有效地防范了同案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为全面客观查明案件事实、完善类案同判机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律使用的准确性、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认真落实合议制度

我院始终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合议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院制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定》,要求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负责。

首先坚持全面参与。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了解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拟定庭审提纲及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参与开庭审理案件,评议确认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裁判等,为履行合议职责奠定基础。其次实现充分讨论。合议庭在庭审后,就证据采信、争议事实的确认以及适用法律处理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时,既陈述观点,又充分阐述理由及法律依据。通过对案件的充分讨论和辩论,更精确地处理当事人的争议,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最后完善评议规则。合议庭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风险,避免法律适用分歧。充分发挥好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三)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突出专业法官会议对个案的研究讨论,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作用。今年以来,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21次,召开审判委员会15次,审理复杂疑难案52件,充分发挥规范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

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进一步厘清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对不确定概念的理解、对证据规则的把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重大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事项且有重大争议的,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及时总结提炼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裁判标准统一,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指导性案例工作

我院不断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室每周向全院干警推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以供学习参考。全面把握“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的重要参照”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丰富内涵,努力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的重要参照,有效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确保“同案同判”,彰显法律适用方面的平等性。

根据《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对审理案件进行类案检索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三年以内刊登的案例、天津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上级法院三年以内裁判生效的案件顺序逐层分类检索,已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检索出的类案裁判尺度一致的,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按合议庭评议结论制作、签署裁判文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检索出的类案裁判尺度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梳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以此减少办案人员的主观随意性,保证类似案件裁判结果趋同,发挥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现行法律漏洞

个别已制定的法律存在规范不详、弹性较大、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在适用法律时法律空白、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也时有出现。现行法律漏洞的存在导致法官在依据法律做出裁决时多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

(二)法官司法能力有限

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由于自身能力不足、缺乏审判经验等原因,并不具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需的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导致错误裁判,进而妨碍了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三)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部分法官缺乏职业道德,或因徇私情或迫于权势滥用自由裁量权,未能严格依法办事。加之审判监督机制运作不利,导致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三、意见建议

(一)把握重点工作原则

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确裁判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合理原则。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三是公正原则。法官要秉持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干扰,保持中立,避免偏颇;四是审慎原则。要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衡量、仔细求证,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从客观上可以制约和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有效地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律、法规中非确定性的词语,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使其更加明朗清晰。以此使法官在明确立法者意图的同时,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启用或减少自由裁量权,从而提高案件裁判的公正度,确保司法公正。

(三)提升法官业务能力

法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其道德素质、业务能力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都会产生影响。要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提高审判队伍的质量。法官平时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对立法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和掌握,定期或不定期内举办案例研讨会,从而帮助审判人员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建立起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通的法官队伍,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内部有效监督

健全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审判长在组成合议庭时,合议庭成员对具体案件共同阅卷,以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应对案件自由裁量权部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理由充分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以便于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审委会成员应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审判过程做全面深入细致的了解,遇有自由裁量权内容时,应充分考虑该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使裁判更加公正。

(五)推进同类案件研究

在审判实践中应加强对同类型案件的总结研究,归纳出相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方法和工作规范。并对案件裁判尺度予以统一,从而全面规范同类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自由裁量的任意性,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树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