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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丽法院依法对一起招摇撞骗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已婚状态下,通过购买假警服、假警察证、虚构人民警察身份及工作内容等方式冒充人民警察,先后与女性被害人杨某某、高某交往并骗取钱财。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王某先后7次编造理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700元;2020年11月17日、12月16日,王某虚构房屋过户手续费不足、其母生病住院费不足等理由,从高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4万元。王某所骗钱财均用于偿还网贷及个人挥霍,2021年1月1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王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进行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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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如今骗术五花八门,利用被害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来实施诈骗,不仅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害人心中的形象,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提高甄别能力,若不慎被骗,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