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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学笃行 天津行动】仅有口头约定,如何要回工钱?农民工讨薪不再是难事!
作者:崔呈昊  发布时间:2021-12-17 10:38:39 打印 字号: | |


临近年末,又到了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近日,新立法庭受理了一起农民工李某讨要工资地案件:在与雇主仅有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他该如何要回四个月的工钱呢?


案情回顾

“法官,老板拖着我四个月的工资迟迟不发,您得帮帮我呀!”

在李某焦急的叙述中,法官渐渐了解了案情始末——某绿化工程公司在东丽区新立郊野公园处承包了绿化维护工程项目,工期为2021年4月至8月,项目负责人柳某正是李某口中的“老板”,即本案的被告。原来,柳某找了李某等人为其从事绿化维护的劳务,当时李某和柳某之间只进行了口头约定:李某要长期在柳某处干活,工钱每天九十元,管吃不管住,加班费每小时十五元;如果李某不干到年底,需要扣除伙食费每天十五元,并把所有发的福利退回。

“我在项目上干活时,每天吃一顿饭,不在工地上住。从4月到8月初,柳某从未给我结算工资,8月份我离开项目后向柳某催要工资,柳某一直以公司未结算为借口来拖延。”

问题是,李某起诉时只知道老板是柳某,只有联系方式,连柳某所在的具体公司都不清楚;再加上没有书面合同,仅有李某自己在本子上写的记工清单,清单上只有日期、是否做工及加班情况三项,作为证据来说实在太少。看着李某恳切的目光,法官深知农民工打工不易,在如今的局面下想要为李某讨回公道,唯有另辟蹊径,从柳某处找到突破口。

法官当即与被告柳某进行联系。柳某称其确实雇佣李某在项目上做工,但是根据当时的约定是长期,至少干到年底。

“李某居然起诉我?我还没说他呢!”

“说好了干长期的,结果8月份就走人了,一点信用都不讲,赶紧把发的福利都给我退回来!”

巧妙调解

考虑到原告的证据不充足,为充分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充分保障农民工利益出发,法官多次与被告柳某进行沟通。柳某通过法官的努力也同意进行调解。随后,法官通知原告李某和被告柳某到法院进行调解,不料二人一见面就“火药味”十足:原告李某拿出自己记的记工清单作为证据,要求柳某立即给付其工资共计8235元;柳某认为李某的记工清单有误,他需要回去核实,只同意给6000元。见二人都不肯让步,法官决定将两人分开进行调解。

在被告柳某面前,法官打出“信用”牌:

“说好长期做工却中途离岗,这一点李某的确未守信用,但你拖着人家四个月的工钱不发,不仅失信,更违反法律啊!”

经过耐心沟通,释明道理,柳某同意并接受法官的劝导,同意给付原告8000元,但是目前项目资金紧张,需要分期进行支付。

法官趁热打铁来到原告李某处,原告起初态度比较坚决,要求一次性给付。

“被告并不是不给付,而是存在实际困难,能不能给他一个宽限期?”

经过法官努力劝解,原告也同意了被告的方案。

最终,法官出具了民事调解书,8000元劳务费分三个月三次进行给付,如果被告未按照第一项约定如期如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为后续原告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有力保障。原告看到自己的纠纷得到了解决,向法官连连称谢。

法官最后建议原告:

“以后在务工的时候,最好和公司签订合同,并注意保留证明从事劳务时间及薪酬标准证据,在讨薪时最好能够让对方出具纸质的欠条,并签名盖章,有利于之后进行讨薪。”

法官有话说

群众利益无小事。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也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东丽区法院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道缩影。今后,东丽法院将继续做好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让广大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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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立法庭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