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丽法院对原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克奎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克奎在先后担任天津市东丽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以及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结算、业务监管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0.5万元。
东丽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克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克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随案移送及追缴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张克奎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