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四个子女不能赡养老人?法官判决暖人心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近日,东丽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汪某要求其四个子女给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详情
原告汪某(男)称,其有三女两子,大儿子已经去世。三个女儿在日常生活中从来不照顾他,小儿子虽然同意履行赡养义务,但是也因客观原因,不能与之共同生活。自己现在年纪已大,又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每月需花费医药费、保姆费、伙食费及其他日常开销,合计约10000余元。虽然每月有养老金2250元,但是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希望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2187.5元。
对于原告汪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儿子同意,三个女儿不同意。三个女儿认为父亲每月有退休金2250元,并且有9万元的存款,并非生活困难,不符合原告汪某主张赡养费的条件。三个女儿称一直轮流照顾汪某的起居,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赡养义务,并且三人存在经济困难,仅同意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案件审理
东丽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汪某每月有养老金收入,并有存款,但其已年老并患有疾病,生活起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顾,汪某的三个女儿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示无法对其父亲进行生活上的照料看护,导致汪某生活费用的支出势必增加,其收入和存款无法持续、稳定维持其正常生活。
为了保障原告汪某安度晚年,四子女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东丽法院判决汪某的三个女儿每月每人各给付汪某赡养费600元,汪某的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2187.5元。各当事人均未对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对于子女,不仅有生恩,亦有养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作为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配偶,亦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
良好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能让老人安度晚年,是子女孝顺的意义之一,“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愿天下人,老有所依。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