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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起诉父亲?法官巧解遗产纠纷案
作者:孙兆敏  发布时间:2022-11-01 17:26:02 打印 字号: | |

孝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重要话题。近日,东丽法院华明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女儿要继承母亲遗产将父亲起诉至法院的家庭遗产纠纷案。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耐人寻味。

第一案:父亲起诉女儿,履行《房产存款赡养协议书》

父亲张某因患有白内障,妻子身体不好,出于多方面考虑,也为了给妻子一个更好的养老环境,在询问过儿子和女儿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张某与儿子张某强、女儿张某某签署了一份《房产存款赡养协议书》,原、被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字。被继承人黄某在场。

协议内容:张某、黄某共有房产6套、存款120万元整。父东张某留一套房产及现教80万元整养老,女儿张莱某分得两套房产及现款40万元整,儿子张某强分得了套房产。母亲黄某由女儿张某某咯养,儿子张某强协助抚养,父亲张某自立生活。

签署协议后,妻子黄某一直由女儿张某某负责照顾。协议中涉及的现金120万元全部在女儿张某某处,协议中约定归父亲张某所有的80万,张某某一直未给予父亲。父亲张某多次讨要未果后,于2021年12月向东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张某某按照《房产存款赡养协议书》的约定,向其返还存款人民币 80万元整,在张厚勇法官的调解下,征得双方同意,以及父亲张某对于女儿的爱护之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女儿张某某于2022年4月返还张某43万元。

第二案:女儿起诉父亲为“继承”

2022年3月,张某妻子黄某去世,女儿张某某于2022年4月返还父亲张某43万元整后,于2022年7月又诉至东丽法院,要求分得父亲现住房产中的属于母亲部分的三分之一及43万元存款中属于母亲部分的三分之一。

“在接待室里,孙兆敏法官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孙法官,因为这点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来法院,我都不好意思,老话说‘养儿防老’,您瞅瞅我这孩子养的,养到和我打官司,丢人啊。”“张大爷,您别这么说,因为家庭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的案件您家不是个例,您也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有法律意识,让法律公正地解决家庭遗产继承纠纷,不丢人。”

女儿张某某在调解中说:“我父亲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以及这43万有我母亲黄某的二分之一,现在我母亲去世了,并且我母亲去世之前一直由我独自照顾,我哥哥和我的父亲一直未曾照顾过。所以,我有理由继承我母亲名下财产的三分之一。”父亲则说:“我们已经签署了《房产存款赡养协议书》,并且这也是在征得你和你哥哥的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你也答应赡养母亲,房屋和存款已经分完了,剩下的算是我的财产,我还有口气儿活着呢现在,你要继承什么?包括我现在手里的43万,本来应该是80万,是你在调解中说,你没有那么多了只能给我43万,作为父亲,我疼爱你,想着你照顾你母亲也辛苦,我也就接受了,而且,我也没有让你吃亏,私底下我还给过你50万,你现在又来起诉我,那你要让我以后怎么生活?”

孙兆敏法官看原、被告的争执气氛焦灼,于是询问原告张某某:“你们已经签署过分家协议,也就已经认定了财产分割,你现在起诉要继承财产,那你父亲以后的生活怎么办?他已经七十多岁了,还患有白内障,协议上虽然写着生活自理,你真的就不打算管了吗?即使分家,你也是有赡养义务的,总要保证你父亲的晚年生活质量啊。”原告张某某说:“我没有说不管他,我来起诉是担心我爸随意支配存款,等他生病需要钱时,钱花光了。所以我还是坚持我的诉求,不接受调解。”

调解失败后,孙兆敏法官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认定登记在父亲张某名下的房屋和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最终,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没有任何异议。

法官有话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被告履行了《房产存款赡养协议书》,将《房产存款赡养协议书》 中分配的房屋均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应当认定被继承人黄某的遗产已经在《房产存款赡养协议书》中进行了分割。张某留有的涉诉房屋是用于个人养老居住,该房屋及存款 43 万元应当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考虑到张某年龄较高且患有眼疾,自理困难,作为子女,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安度晚年,因此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