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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夫妻双方离婚都不要孩子?东丽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作者:刘书岳  发布时间:2022-11-03 09:55:40 打印 字号: | |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孩子却无处可去。近日,东丽法院针对监护人主观上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东丽法院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张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9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张某蕊,现婚生女张某蕊随张某生活。张某于 2022年8月9日向东丽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要求婚生女张某蕊由杨某抚养。2022年10月8日,在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询问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主张直接抚养婚生女张某蕊,而是要求对方抚养婚生女张某蕊。

东丽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 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本案中,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主张直接抚养婚生女张某蕊,而要求对方抚养婚生女张某蕊,张某、杨某主观上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如双方离婚,客观上会影响婚生女张某蕊的全面健康成长。

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东丽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张某、杨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张某、杨某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双方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婚生女张某蕊的抚养、教育等事宜,关注婚生女张某蕊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情感需求,给予婚生女张某蕊更多的关爱,避免因双方离婚对婚生女张某蕊产生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东丽法院第一例《家庭教育令》,是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该令的出台,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构建“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教育不断发展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