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丽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一案。
案件详情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与张某事先通过电话约定,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毒品海洛因两包。同日19时许,二人在约定好的地点进行交易,张某拿到两包毒品可疑物后交与公安机关,经称重净重共计0.1克。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再次与张某电话约定,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毒品海洛因两包。同日,张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人民币500元,杨某将毒品可疑物两包交付给张某,张某再次将两包毒品可疑物交与公安机关,经称重净重共计0.06克。
经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四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在居住小区内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
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经调查,被告人杨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毒品危害人体肌理,毁坏神经中枢,会摧毁吸毒者意志与健康,甚至导致死亡,更严重的是毒品犯罪会衍生大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无疑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我国对毒品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对毒品犯罪保持“零容忍”态度,禁止任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切记:毒品底线不可触碰,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毒、以身试法,否则身陷囹圄,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