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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中掺毒品?“上瘾”更“上刑”!
作者:李海  发布时间:2023-06-15 10:29:0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

电子烟作为香烟的替代品

受到不少烟民青睐

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

竟给电子烟偷偷掺“料”

让“上头电子烟”成为更加隐蔽的新型毒品

近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审判了一起倒卖“上头电子烟”的案例

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高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发展了梁某、许某、宋某等11人作为销售代理,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期间,梁某等11人在明知高某贩卖的电子烟内含有毒品成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为高某代理销售这种“上头电子烟”,随后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东丽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等11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许某等5人属于情节严重,应予处罚;被告人苏某、孟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收取转移毒资,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苏某、孟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最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上头电子烟”通常呈笔状,外表看起来与普通电子烟没有太大差别。但一些犯罪分子常常以“上头”“劲大”“刺激”为噱头,在其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类或依托咪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让吸食者产生心理依赖、上瘾,长期吸食会导致免疫力低下,诱发精神错乱和自杀倾向,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官在此提醒,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广大市民要时刻提高自身警惕性,自觉远离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售卖、吸食“上头电子烟”等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