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怒气便将侮辱谩骂的字眼公开发布到抖音账号上,令众人围观,这是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守法,近日,东丽法院审结一起在“抖音”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原告和被告本是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离婚。但被告却搬运原告的抖音账号视频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恶意中伤原告,侮辱原告婚内出轨。由于被告的言行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发布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抖音账号发布的影像,虽然来自于原告的抖音账号,但配文内容带有明显贬损意味,指向明确,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事主体的行为必须以良好的道德为基础,以遵守法律为底线,凡逾越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受到法律制裁。在“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抖音、微信朋友圈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夫妻之间本应互相敬爱,当感情破裂确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应好聚好散、懂得放手,而不应以诋毁重伤、威胁报复的方式强行要求对方回心转意,把抖音、微信当成攻击他人的安全躲藏阵地和壕沟,肆意损害他人名誉,终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