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撤诉。"
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分别是两家民营企业,甲公司作为供货商,五年来一直都在给乙公司的公司提供货物,一直以来合作都很愉快,合作进入到第六年,由于某些原因,近半年的货款一直未给甲公司,多次催款未果后,甲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查封账户。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引导民营企业诚信经营原则,在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官,供货款我肯定给他,都是多年合作的老朋友了,只是资金困难,一时难以周转。"
"根据保全结果,你账户内的钱款足够支付甲公司货款,虽说是多年合作商,依据法律规定,你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也确实很巧合,这笔款是昨天刚进入账户的,我是正准备给他,结果账户被查封了。如果你们相信我,可不可以把我的账户解封,一旦解封,我立马给钱。"
经过释法说理,甲公司明白只有乙公司正常经营,有收益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同时,甲公司一时陷入为难:“一旦胜诉,这笔款项因为查封就能收回来;如果现在解封账户,乙公司趁机转移财产怎么办?可万一乙公司会遵守诺言呢?”就在法官准备开庭时,甲公司却说。
"法官,解封账户吧,我相信他。"
在尊重原告合法诉求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延期开庭,立即准备解封程序。三天后,承办法官接到甲公司的电话。“法官,我撤诉,昨天乙公司已经将货款转给我了。”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本案通过调解的处理模式,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充分尊重法律、尊重商事活动主体合法诉求的体现。既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的生存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