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政法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生力军,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持续推动学习贯彻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为更好地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天津政法”开设“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栏,刊发系列权威著作和理论文章,以资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1.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39)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我们讲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40)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一九三一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四六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发起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一九五三年,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宪法草案。一九五四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现行宪法即一九八二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一九四九年共同纲领和一九五四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一九八二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四年、二○一八年先后五次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五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这五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没,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越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从我国宪法制度七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时间越久远,事业越发展,我们就越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
(41)一段时间以来,有的人认为我们的宪法不如外国宪法,甚至经常拿外国宪政模式来套我们自己的制度。这不符合我国历史和实际,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毛泽东同志当年在主持起草宪法时就指出:“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编者注:指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一定要认清,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成功开辟、坚持、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4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4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二○一四年,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十二月四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二○一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于二○一八年进行修订,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二○一五年,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二○一九年,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二○一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了辽宁拉票贿选案有关问题,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二○一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同之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构成和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象征和标志的重要制度。二○一九年、二○二○年,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军队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44)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维护我国宪法尊严和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地位、权利、义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增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意识,使其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遵循。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3.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45)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权威。
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设置,加强和改进宪法监督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
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确保宪法解释准确、可靠。二○一七年三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工作规范,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
(46)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必须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4.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47)“法立于上,教弘于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紧密结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解读好宪法的精神、原则、要义,解读好宪法所规定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要维护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也要根据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要把我国宪法制度同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历史巨变、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同我们将要做的事情紧密联系起来,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联系起来,深刻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
(48)要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运用国家宪法日活动、宪法宣誓等载体,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社会组织,使宪法深入人心,让宪法家喻户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