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处理争议案件的通常审判程序外,还存在着为了解决特殊类型案件的特别程序,依据特别程序的案件并不以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而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存在状况。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针对六种案件的特别程序,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这些程序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每种程序只处理一种类型的案件,这些程序有着特殊的审理结构,如没有原告和被告、通常实行独任审判、简易审理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等。特别程序由于不以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更多强调法院的职权,赋予法官更大裁量权,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判决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认定某一具体财产为无主财产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