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从非正规渠道购货的情况下,非法出售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的保健品。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我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定罪处罚,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食品,不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触犯了刑法。该案的宣判,在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与警示,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