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本质来说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
那么,夫妻离婚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孙某因婚后双方争吵不断,仅结婚三个多月后开始分居,后张某与孙某协议离婚未果,诉至东丽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张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但孙某却不同意离婚,而彩礼也已经支出,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闪婚闪离”,婚前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发生矛盾时,双方亦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因此形成目前离婚之诉,双方均有不当之处。现原、被告结婚时间极短,彩礼数额较高,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彩礼数额以及用于婚姻期间的正常支出等情形,剩余彩礼被告应当按比例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的三分之一。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的首要目的虽是为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互尽扶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才是婚姻当事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应当成为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否则在“闪离”的情形下如果仅仅以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予返还彩礼,特别在给付“高价彩礼”的背景下,将使得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甚至可能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其他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综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应当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