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案件传真】隐匿财产逃避追缴?你刑了!

  发布时间:2024-09-05 10:30: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丽法院审理一起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告人王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九十万。



2009年被告人王某成立某公司,经税务局对该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达六百余万元。税务机关向该公司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逃避缴纳的税款和罚款。但该公司仅缴纳罚款,对于追缴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分文未缴。

2017年—2019年4月,税务机关再次向被告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其期限内缴纳上述款项。同年4月,中级法院为该公司异地执行追回合同款八百余万元,被告人王某以公司账户冻结为由,将该笔款项转到律师对公账户,并通过多人账户进行财产转移,并借钱缴纳税款一百余万元,剩余五百余万元仍未缴纳。




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国家税收征收征管法律规定,明知公司欠缴税款,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缴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数额达五百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九十万。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欠税虽不构成犯罪,但欠税人有能力缴纳税款而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拒不缴纳税款,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的,既违反纳税义务,也违反诚信原则;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公司具备缴税能力,在曾承诺执行回款第一时间缴税的情况下,非但不缴税,反而隐瞒税务机关及执行法院,借用账户接收款项并转移,逃避缴纳欠缴的税款,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既有力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又维护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审管办